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39-28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红河州委:
你委在红河州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建议》第2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结合州司法局职能职责,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推进我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情况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州统筹协调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
2019年10月,省、州依法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步对全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进行了专项督察,形成专项督察发现问题清单,并严格督促有关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认真履行普法宣传职能,全面部署全州广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宣传
2019年11月,红河州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广泛开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州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州单位广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三)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积极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9年度,共组织全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23期,参考3432人,通过率为60%左右。有效解决执法过程中的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现象,从执法人员资格上避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二是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自2010年以来,州、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完成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释改废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时,通过每年开展的案卷评查工作,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指导。三是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从制度上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2019年5月组织开展全州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工作,明确部门职能职权和执法主体资格。目前,全州机改后第一批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工作已经完成。四是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防执法扰企,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等简单粗暴执法。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2017年至今,州政府共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4件,其中,行政确权1件,行政处罚2件,行政许可1件。经审理,驳回1件,维持1件,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件。在撤回复议申请的2件中,1件是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是行政机关变更处罚金额,有效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责,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拓展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一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窗办多事”,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成本。全州共建成14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9个乡镇工作站,1200多个村居(社区)联系点。今年以来,全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涉及民营企业事务案件112件。二是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应用“12348云南法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云南掌上12348”的功能,发挥信息技术手段的作用,健全完善以网络平台为统领、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模式,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等法律服务事项。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办理涉民营企业公证。如和信公证处,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就为企业贷款办理工程机械抵押登记8起;为保护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165件,其中,网络侵权案件14件,购买侵权商品20件,保全现状的44件,保全行为的89件;为服务企业融资贷款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44件;为企业办理经济协议2件,办理股权转让协议6件,建设用地转让协议2件;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风险办理其他财产关系合同255件;现场监督(招投标、股东会现场)41件;公证提存10件;办理企业与员工工伤损害赔偿协议公证9件。
2.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一是以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律协组织编印的《云南省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行动读本》为准,指导全州律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好基础。二是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联动机制,为相互进行投资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三是引导民营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力争法律顾问全覆盖,让律师法律服务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降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四是选调94名以中共党员为主体的优秀律师,深入148家民营企业提供“一对一”法治体检服务,分析民营企业法律需求和风险点,查找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法律风险预防等防范机制。
3.推进民营企业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一是主动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制定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发挥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和商会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依托商会或单独建立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是为民营企业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设施和经费保障,确保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聘请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专家库,探索建立熟悉涉企法律知识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落实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加强经费保障。
4.做好民营企业员工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同时,加强与工会、妇联、残联、老龄委、民政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拓展援助领域,为企业职工、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截至2019年9月,全州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共受理涉及劳动、劳务合同纠纷、工伤事故、讨薪等事务共2095起,涉及人员2568人。二是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提供法律援助。在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注重调解与援助相结合,尽量将矛盾化解于调解中,最大限度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为民营企业的“法治体检”活动,至2019年9月底,全州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参与配合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共300余次。
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不足
主要是: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有待加强;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一些部门仍然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一刀切”的现象;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存在着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缺乏,综合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商会调解优势挖掘不够等问题。
三、下一步的做法和打算
(一)继续用好依法治州这个平台,主动研究我州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解决的难点、堵点,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全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时,通过开展各项法治督察,督促各县市,州级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能职责,确保我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继续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件》的学习和宣传。在红河州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印发的《2020年全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中,已经明确“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突出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继续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抓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通过行政执法培训、组织行政执法网上考试、案卷评查等方式和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使企业在行政执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继续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结合全州目前27名法律援助律师及117名法律援助工作者,4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19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4个公证机构40名公证员,5个司法鉴定机构和2个司法鉴定工作站89名司法鉴定人,60个律师事务所378名专职律师的资源,逐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库,综合统筹全州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着力解决边疆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以上答复,若有意见或需进一步明确,请与具体承办人员联系。感谢你委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同时也期望你委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司法局
2020年9月26日
(联系人:杨永前,联系电话:15808738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