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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21-08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52号提案的答复

高劲松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红河州农村太阳能路灯管理维护的建议》第15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管护机制,强化日常管护”的建议

  截至目前,红河州共有农村太阳能路灯73800余盏,其中,可用51300余盏,损坏、废弃22500余盏,使用率为70%。综合13县市农村太阳能路灯调研情况报告来看,我州农村太阳能路灯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移民开发局、驻村工作队等建造,还有一部分由烟草公司、中国人寿红河分公司、中信公司投资建造。产品类型多为普通太阳能路灯,少部分为太阳能LED节能路灯和光源LED灯,最早于2013年投入使用,最晚于今年上半年建成投入使用,总体来看近3年建设的占比较大。

  (一)关于州级层面出台太阳能路灯管护实施意见的建议。针对“从州级层面出台太阳能路灯管护实施意见,县市出台管护办法,明确各项管护责任,制定具体管护措施,加大太阳能路灯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管护力度”。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过程中,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招投标合同以及中标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建成后,遵循“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给各自然村小组监督管理。因此,各自然村为农村太阳能路灯管护的主体,引导村民对太阳能路灯进行管护更能发挥村民自治的主动性,州级部门督促乡镇党委或人民政府指导好各自然村制定农村太阳能路灯管护的办法。

  (二)农村太阳能路灯管护情况。目前,我州农村太阳能路灯的管护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村集体自己维护。各村小组临时抽调人手负责路灯维护,维护工作进行时由村民自己筹集维护费用,但维护过程中需要更换配件很困难。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组建一支专门的维护队伍或指定专人对路灯进行维护,维护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担。三是由原施工安装单位负责维护。合同服务期内基本无服务费、维修费,但灯具超过质保期后部分施工单位迫于政府压力不得不进行维护,但如需更换零部件仍然无能为。

  二、关于“太阳能路灯的废旧电池和危险废件回收管理不当,存在生态安全隐患”的建议

  (一)太阳能路灯的优点。太阳能路灯以太阳光源为能源,白天太阳能电池板给蓄电池充电,晚上蓄电池给灯源供电使用,无需复杂昂贵的管线铺设,可任意调整灯具布局。节能,太阳能路灯是利用自然界的自然光源,减少了电能的消耗;安全,太阳能路灯不使用交流电,采用的蓄电池吸收太阳能,把低压直流转化为光能,不存在安全隐患;环保,太阳能路灯无污染、无辐射,符合现代绿色环保观念 ;耐用,目前绝大多数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技术,都足以保证10个以上性能不下降,太阳能电池组件可以发电25年或更长的时间。

  (二)废旧电池和危险废件回收管理问题。目前采用的太阳能路灯蓄电池有密封铅酸蓄电池、普通铅酸蓄电池、胶体蓄电池、锂铁蓄电池和碱性镍镉蓄电池等太阳能路灯是采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供电,免维护阀控式密封蓄电池(胶体电池)储存电能、光敏控制。红河州农村太阳能路灯电池大部分采用的是密封铅酸蓄电池、胶体蓄电池。按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铅蓄电池含大量重金属铅、铅化合物和硫酸等化学物质,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管理,主要的管理部门为生态环境部门。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红河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红环发〔2019〕158号)加快推进我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处置,依法严惩违法回收和拆解废铅蓄电池的企业和个人。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鼓励由生产者回收利用废旧电器电子、铅蓄电池等产品。我州辖区内,目前有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持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废旧铅蓄电池,云南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持有蒙自生态环境分局核发的收集证,可进行收集废旧铅蓄电池。

  三、关于“发挥监督作用,强化执法监督”的建议

  (一)执法监管问题。2019年,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红河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红环发〔2019〕158号)加快推进我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处置,依法严惩违法回收和拆解废铅蓄电池的企业和个人。州农业农村局主要承担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现行的兽医兽药、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动物防疫、植物检疫、渔政、农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农民负担监管、农业安全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办理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农案件,并以州农业农村局名义统一行使执法权。并不具备对农村太阳能路灯执法监管职能。

  (二)准入行业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2019年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9个部门办公厅联发的《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文件,“严格废铅蓄电池经营许可准入管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落实。农业农村部门不具体建议和组织设立专门的机构就产品实际功率、电池性能、安全性等关键指标进行检验的能力和职责。

  四、关于“安排财政预算,确保管护资金”的建议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融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9﹞19号)精神,州级资金分配方式,对中央、省切块到县市的涉农资金,州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在规定时限下达;对未明确到县市的资金,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州财政局同意后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原则上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县市;州级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州级预算后,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绩效目标表及任务清单报送至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随资金一并下达。根据文件规定,财政预算不能列出农村太阳能路灯专项资金。

  五、关于解决问题一些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职责。今后,将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将“爱护太阳能路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和完善损害公物处罚制度,同时,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其爱护公共财物的意识。

  (二)资金安排责任压实到县市。各类资金投入安装的太阳能路灯已移交村小组管理使用,属于村集体资产,应由村集体承担维护费用。多年来,中央和省、州、县财政投入许多资金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仅2018—2020年已实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633个,投入资金30416万元。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是村委会建养殖场、建交易市场、购买商铺、投资到企业或合作社入股分红等,完工项目产生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可优先用于路灯维护。2020年脱贫攻坚结束后将实施乡村振兴,中央和省、州政策调整后会有一些财政资金投向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各县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太阳能路灯管理维护。

  (三)将监管贯穿于各个阶段。针对太阳能路灯安装使用质保期过后没有专人看管和定期维护问题。在以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在工程谋划前期,就太阳能路灯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参数、保修期限、后期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必要时在招投标阶段对服务期、产品相关参数等进行规定,尽量选择质量好、服务优的产品、厂家、施工单位。

  一是工程实施阶段。加大对进场成品的质量管控,一方面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太阳能路灯的出厂检验报告或现场抽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合同质量要求;另一方面由项目监理工程师严格对照施工合同对进场的太阳能路灯各项性能指标等相关参数进行确认和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及施工合同的严禁入场或直接勒令施工单位退货。

  二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施工单位不履行自身的质量保修行为的,我们将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将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行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感谢你对我州农村太阳能路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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