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15-91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号提案的答复
易维勇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预防红河州校园欺凌的建议》的第45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是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州已发生几起影响较为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给受伤学生带来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欺凌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州校园欺凌专项整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仍然存在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学校精细化管理存在漏洞,对相关信息和舆情应对缺乏敏锐性等问题。事件也引起了州委州政府领导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17年12月18日州委办州政府办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校园欺凌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2018年3月30日《红河州教育局关于印发红河州中小学生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及处置工作要点的通知》、2018年4月12日红河州教育局、州综治办、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等11部门转发了《云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防治校园欺凌的工作措施、部门职责和领导机制。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州教育体育局印发了《红河州中小学生杜绝校园欺凌、从我做起承诺书》;2020年5月27至29日,州教育体育局联合州人民检察院开展“同舟共济、检护明天”“疫情下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学校校长、班主任、家长、学生通过微信线上进行培训和交流;2020年6月20日至21日,组织全州各中小学校长、班主任16292人次在150个分会场参加云南省教育厅举办的“防欺凌、反暴力”线上培训;2020年8月18日至19日在全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会上,开远市人民检察院第二部主任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性侵、反校暴”为全州各中学校长260余人做了专题讲座。通过以上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州学校安全和谐稳定。全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从以下十个方面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一、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置基本原则
通过加强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二、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要求各中小学、各州属学校要成立由校长、分管德育或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学校德育干部、保卫干部、年级组长、班主任、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心理教师、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的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包括负责反欺凌教育、日常防范、规章制度的制定、欺凌事件调查与处置、事后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三、制定反欺凌校规
各中小学校、各州属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校园欺凌的认定及违纪处理的规章制度(即反欺凌校规),对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心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并对违反者作出处理规定。
四、切实加强预防校园欺凌专题教育,组织开展家长培训
中小学校、各州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题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利用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主题活动、班会、板报、知识竞赛、参观实践等多种渠道,通过呈现典型案例、设计问题讨论、组织角色扮演、学习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培养同情心和共情能力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让学生认识到欺凌行为会给被欺凌者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后果,明白欺凌他人是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是要受到教育惩戒甚至法律制裁的。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发放专题宣传材料等途径,定期开展校园欺凌防治专题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的知识,督促其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教育子女既不要对他人实施欺凌行为,又要学会保护自己免受他人欺凌。
五、严格学校日常管理
1.安装校园视频监控、紧急报警装置,在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情况下,对重点区域进行视频监控全覆盖,通过物防、技防手段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加快推进监控系统、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2.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于学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时段和空间范围内,在校园欺凌高发时段,重点安排值班教职工在厕所、操场、学生宿舍、校门口等校园欺凌高发区域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制止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并做好教育和上报处理工作。
3.严格安全检查,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打火机、棍棒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适时收缴违禁物品。
4.对于校门口治安形势较为复杂或者校门口及其周边常发生学生被欺凌事件的学校,校方应当主动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系,申请在校门口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在上下学期间派出警力在校门口周边值班巡逻,维持治安秩序。
六、建立校园欺凌行为举报和受理通道
各中小学、各州属学校应当以便捷的形式建立校园欺凌举报通道,鼓励学生及时举报自己所遭遇或者旁观的学生欺凌行为。尽可能设立多种举报通道,包括设立邮箱、信箱,公布求助、举报电话,在学生中设置安全信息员等。举报通道要便于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在受理方面,偶发且轻微的欺凌事件,可由班主任负责处理;恶劣的、后果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欺凌事件,应当由学校反欺凌委员会受理。学校反欺凌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可来源于被欺凌者或其家长的投诉、知情者的举报或者班主任移交的案件。
七、定期开展专项排查、分析研判
各中小学、各州属学校要按照班级、宿舍设置安全信息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学生和社会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调处化解工作。每个季度要组织一次由全校学生参与的校园欺凌专项调查及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参与的分析研判会,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形成校园欺凌隐患治理清单,由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处置办法,明确责任人及时限,及时采取有效手段治理处置,消除隐患。
八、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处置校园欺凌事件
1.各中小学校、各州属学校要制定学生欺凌应急处置预案,对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2.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实行首遇报告制,班主任、科任教师及所有教职工都对校园欺凌防治负有责任,一旦发现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学生欺凌事件的情况,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报告。学校反欺凌委员会接到欺凌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应当视情况需要,及时拨打“120”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检查、救治,或拨打“110”报案;二是立即通知家长,防止因延误治疗而导致损害后果加重;三是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对欺凌事件的详情、所有在场人员展开调查,及时查明情况,并视事件危害程度,科学合理做好学生、家长等现场相关人员拍摄视频、照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从源头上做好舆情防控;四是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并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3.对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坏的欺凌事件,学校要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学校调查、处理,及时协调公安、宣传等部门协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4.要实施对被欺凌者的保护、辅导措施,聘请有资质的心理工作者,对被欺凌者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身心健康。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取得其家长配合,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之下,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思想、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正常地融入校园集体生活。
5.各县市教育体育局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九、强化教育惩戒作用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
十、严格考评、严肃问责
1.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校长、干部、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年度考评,纳入年度县市综治维稳及教育工作目标考核。
2.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学校出现的欺凌事件反应迟缓、懈怠而导致事件影响扩大、事态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县市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你对我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