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08-77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红河州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建议》第192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5号)精神,先后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24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5号)、从工作目标、内容、考核标准等方面明确了分级诊疗工作开展的要求及措施,明确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一、针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
目前,红河州有142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技术人员4433人,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实施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学历提升工程,2019年对72名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进行学历提升,按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补助50%;对453名中专学历人员进行大专学历提升,按每人每年2400元标准补助50%;实施重点学科转岗培训,按每人1.5万元给予补助。对356名中专及以下学历的乡村医生进行学历提升培训,每人每年补助学费1440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100%,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达95.01%。
2018年至2019年对全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等级评审,经州级复评省级抽查,全州有3个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推荐标准”。25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云南省乡镇卫生院“甲等”标准和云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甲等”标准,33个卫生院达到云南省乡镇卫生院“乙等”标准,2020年148个基层医疗机构参与等级评审暨“一中心一站”建设自评自查和整改,通过机构自评、县级初评、州级复评报省级验收,2020年省级验收结果待省级确认通报。通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有效促进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补齐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短板,逐步扭转了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弱化的被动局面。
二、针对“完善转诊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
一是明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明确规定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疾病的诊疗服务。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上级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和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患者。
二是实行基层首诊负责制。明确规定患者在统筹地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疗,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并对区域内转诊患者实行跟踪服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和专门的转诊服务窗口,上级医院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转诊号源和床位,对转诊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简化转诊患者的入院手续。同时,发挥医疗保险杠杆作用,实行单边支付起付金,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需上转时,只需补足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从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时,不再支付起付金额。目前,全州15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了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2019年全州实施上转病人4070人,下转病人1561人,县域内就诊率达90%。加强“首诊在社区(基层)、小病进社区(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基层)”就医秩序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知晓率,提高患者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自觉性。
三是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落实基层首诊制度,要求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1-2所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与5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所以上三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确保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和上级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中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保持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具体程序如下:患者需住院治疗时,就近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的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如需转往转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经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入院。患者在首诊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应出具《红河州分级诊疗转诊证明》,经主治医生、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作为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依据。双向转诊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原则上应遵循逐级上转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中医除外);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各种急慢性病缓解期、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的以及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或临终关怀的病例,可转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截至2019年,全州15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级以上医院建立了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大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扎实推进10类重点人群签约,落细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截至2020年6月,全州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2899个,签约居民1620425人,履约1473650人,履约率达90.94%。
四是全力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兼顾财政和医保承受能力,积极推进医联体建设,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充分发挥州级医院的引领作用,由州第一人民医院牵头,与红河县人民医院、绿春县人民医院、屏边县人民医院等州内17家医院组建了医疗联合体,由州第二人民医院牵头,与红河州传染病医院、云南省煤矿精神病医院、个旧市传染病医院等10家医院组建了红河州精神(心理)专科联盟。大力推进以县市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制度,由县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扎实推进个旧市“紧密型医共体”试点工作。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医共体成员单位法人资格、单位性质、基本功能定位、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人员身份、人事关系”八不变原则,组建了由市人民医院牵头,州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11个乡镇卫生院、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的紧密型医共体,产生了医共体理事会,制定《个旧市紧密型市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理事会章程》。按照“总额包干、按季预拨、结余留用、超支自负”原则,医保、财政、卫健、人社4部门联合制定了《个旧市市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打包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将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整体打包给医共体,同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细则,健全完善了医共体药品集中配送方案,加快推进五大中心建设,组建了医共体医防融合慢性病管理中心。2020年第一、二季度共拨付医保资金5433.36万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市域打包资金的23.56%。市域内就诊率达91%,基层就诊率达40%。
三、针对“转变患者就医观念,加强政策引导”
(一)强化分级诊疗政策宣传。通过在《红河日报》、微信群推送、印发宣传彩页、橱窗、电子屏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目的意义、各级医院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诊疗病种、报销制度、转诊流程等知识;同时,我们还利用医疗联合体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之机,深入群众家中,向广大群众深入、详细、全面的宣传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解读分级诊疗制度、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改政策,真正让老百姓知晓、了解、理解,并积极参与其中,从而引导群众合理分级诊疗,避免小病大治和无序就诊。共编发各类稿件128件,印发宣传材料6750余份,电子屏等滚动播放13800余条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大力发展基层中医药服务。加大乡镇中医馆建设力度,举办能西会中人员培训,推广使用中医药实用技术。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一是全州已建成周海东、李泽周、赵为兵、柴燕萍、钟丽明5个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基层中医药骨干人才,整理、传承基层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二是1人荣获“云南省名中医”称号,10人荣获“云南省基层名中医”称号。三是蒙自、个旧、石屏三县市中医医院分别遴选了1人列为全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对象进行系统培训。四是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进一步夯实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我州有14人通过了2019年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试点)。截至2019年,全州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的乡镇卫生院设有中医馆(中医综合服务区),96%的社区卫生服务站、86%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大力提高居民对分级诊疗制度的认知度。医保局在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制定上下功夫。一是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待遇(含急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在县市中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600元。二是参保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80%;县市中医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8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40%。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三是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起付费)超过8000元的部分,8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60%,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70%,3万元以上报销80%。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2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0元,年度累计赔付封顶线提高到30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创新举措,完善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推进医疗资源下沉,构建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体系,切实方便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