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06-68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红河州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建议》的第22号提案,已转至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给予企业稳定的政策环境”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为加快推进全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0〕359号)精神,结合我州情况印发了《红河州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0年的工作推进从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平台和网站建设、加强数据归集共享、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保障措施六个大的方面,采取“政务诚信”15条工作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其中在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方面,主要是根据《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二、目前的工作进展情况
(一)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红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红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协调共享和平稳过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云南省信用信息中心统一建设的要求,6月底前初步完成红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线。
(二)数据归集。按照《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结合我州实际,完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3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进一步规范全州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州级各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要进行记录、整合和编目,并及时全量归集到红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全州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红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及时向红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红黑名单。充分发挥红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
(三)联合奖惩。以国家签订的联合奖惩备忘录为基础,按照省人民政府建立的“红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规范我州“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奖惩流程、信用修复流程和退出程序。各相关部门将红河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做到“逢批必查”“逢办必查”“逢报必查”“应查必查”“失信必惩”。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项目审批、招投标、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四)信用监管。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分解清单的通知》,对全州和自贸区内的市场主体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应用国家和省级定期反馈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价和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等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信用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三、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把你们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落实。
感谢你们对我州信用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