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356-48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7号提案的答复
张俊梅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弘扬正能量的建议》的第27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出台诚信人员评价体系政策及诚信评价体系可包括一定数额和重要物品的拾金不昧(由失主和公安机关认定)、个人长期各种方式助学行为、长期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帮助寻回走失人员等诚信事实和见义勇为等一并纳入评价体系”
由于您提的第一和第三点建议是关于出台诚信人员评价体系政策和相关内容,在此一并答复。
(一)国家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定义,作为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纲领性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阐述。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聚焦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四大领域,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五类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到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公示,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应用和服务。聚焦四大领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前提是对五类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个人诚信建设作为社会诚信中的子领域,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对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设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政办发〔2017〕2017号)中要求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因此对于个人诚信工作,国家和省级正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健全法制、规范法制;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基本原则探索推进中。
(二)出台相应的诚信人员评价体系政策,要在国家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2013年1月,国务院印发《征信业管理条例》,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在国家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出台相应的诚信人员评价体系政策,要在国家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托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出台诚信人员评价体系政策,涉及到个人隐私且国家目前尚未出台个人诚信评价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目前暂无法出台诚信人员评价体系政策。
二、关于“由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的单位建立诚信人员系统库,系统库内真实记录经公安机关等部门证实的诚信事例,详细录入诚信人事例。把诚信人员的系统认定记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参考标准之一,从而带动各用人单位和企业也以此为权威参考录用标准”
由于您提的第二和第四点建议是关于建立诚信人员系统库,在此一并答复。
(一)推进公务员诚信建设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中组发﹝2019﹞21号)明确要求在公务员录用、调任考察过程中“应当查询社会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调任为公务员。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共同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为全国各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查询程序提供服务保障。
按照《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 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0〕359 号)和《红河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2020年将由州公务员局牵头建立全州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问责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对于您提出的将拾金不昧、个人长期助学行为等诚信实施纳入评价体系的建议,经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下一步,我委将公安机关报送的关于拾金不昧、个人长期助学等诚信事实推送给州公务员局,并建议州公务员局在录用公务员时酌情考虑。
(二)鼓励各重点领域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红河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2020年鼓励各相关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将相关事项纳入自然人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向云南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动态。
综上所述,关于建立诚信人员系统库,并将诚信人员的系统认定记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参考标准之一的建议目前已由州公务员局在牵头开展。
三、关于“在文明城市和各类创建活动中弘扬诚信价值观,以诚信带动各项指标的提升和全社会的文明进步”
今年是蒙自市创建文明城市冲刺达标的关键时期,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已融入创建文明城市指标中。今年,州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弘扬诚信价值观方面,还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失信联合奖惩
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同时依托“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对各行业、部门、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大力宣传和推广,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加强失信案例警示教育。
以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有关政策,依法依规建立和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和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二)加强诚信宣传
按照《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展诚信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将诚信宣传纳入对全州各级社会信用体系联席成员单位的年底考核。同时,结合红河的实际情况,全州各级社会信用体系联席成员单位都制定了本年的诚信宣传工作计划,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省内金融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为提升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提高信用监管效能,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城市信用监测
为了持续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有力促进和带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改委从2016年开始对城市信用状况开始监测。2017年,红河州作为地级盟纳入监测范围;我州的开远市、弥勒市、个旧市、蒙自市也分别纳入监测。今年,我们将按照省发改委的要求,将城市信用作为推进信用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目前,红河州作为地级盟在全国40个地级盟中排名第七;开远市、弥勒市、个旧市、蒙自市排名在中游水平。2020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目前已发布,我委已将城市监测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要求开远市、弥勒市、个旧市、蒙自市要积极配合州发展改革委填报好相应的指标,努力提升四个县市和红河州的排名。
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信用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信用应该像水一样,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渗入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实现有效监管、按需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目标,形成信用治理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局面。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信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将更上一个台阶。感谢张委员对全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今后将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共建共享、协同共治,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红河州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你对我州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