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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354-18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96号提案的答复

刘萍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红河州各县(市)托育园建设和管理的建议》的第196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对适合开办的托育机构给予支持和帮助,帮助其解决证照办理的相关问题的建议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发后,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先后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等托育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鼓励措施。云南省也制定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今年,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列入工作内容,一是组织开展基本数据的调查收集和分析工作,2019年和2020年分别在全州范围开展了3岁以下儿童和托育机构情况数据摸底和分析,为制定我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服务政策措施和相关规范标准提供基础数据。二是开展实地调研活动,2019年和2020年,州卫生健康委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开展了调研活动,实地走访调研8家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与托育机构、监管部门和服务机构进行座谈,了解托育市场的现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也根据其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的职责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三是组织人员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相关培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进行初步调查摸底。四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对托育机构做好新冠肺炎防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2月19日下发执行。《办法》明确了三类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分别是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要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可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办法》规定了登记部门和备案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信息推送,加强业务协同。明确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对备案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期限,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变更或注销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州卫生健康委将积极协调编办、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托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备案流程,协助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托育机构开展登记注册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做好登记注册托育机构备案工作,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 

  二、关于出台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让托育机构合理化、规范化,为二胎的夫妇解决后顾之忧,稳定社会的建议 

  2019年10月,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标准》规定,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家具、用具、玩具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标准》要求,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的标准。 

  《规范》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对托育机构的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方面的管理作出了规范要求。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规范》要求,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规范》强调,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下一步,州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一是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托育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尽快将托育服务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托”的需求。二是组织政府主管部门分层分类设置不同托育服务模式的服务标准、准入门槛及监管标准。制定出台相应的机构场地、服务资质、人员配置、消防安全、卫生许可等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细则,并加大对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的审批监管。加强对现有托育机构的监管服务,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动态评估和处罚惩戒等制度规范。 

  感谢你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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