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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348-13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红河州工商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速采矿权审批程序促进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0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红河州矿业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8月20日止,全州共有矿业权884个,其中探矿权337个(全部为省部级发证);采矿权547个(省级264个,州级85个、县级198个)。煤矿41个(实有22个,其中省管3个)、非煤矿山506个。

  (一)全州现有合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类采矿权情况

  全州共191个,其中个旧市28个,元阳县4个,泸西县13个,开远市23个,弥勒市31个,石屏县20个,建水县28个,蒙自市23个,金平县2个,屏边县7个,河口县12个,红河县0个,绿春县0个。

  (二)全州临时砂石料场(点)设置情况

  全州共设置临时砂石料场(点)68个(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有63个),其中重点工程项目(高速公路、铁路项目)42个(含弥蒙铁路的4个取土场),其它工程项目26个;按县市分,屏边县21个,泸西县11个,蒙自市9个,红河县6个,元阳县6个,建水县4个,个旧市3个,河口县2个,金平县1个,石屏县1个。目前已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的有32个,正在施工的仍有32个。

  二、提案中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变更审批时间长的问题

  2016年,大理砂石场占用洱海保护区林地事件发生后,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要求对各类保护区内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在办理矿业权相关业务时必须进行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的审查。在此基础上,2017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两个文件,要求办理矿业权新立、变更等业务时,必须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办理矿业权延续业务时必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这两个文件属于我们云南省的地方性规定,在正常提交矿业权办理资料清单的基础上,额外增加这两个审查要件,必然会增加一定的办理时间。

  (二)相关资料互为前置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规定,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业务时,矿权人必须要提交相应的《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5个资料。其中《储量核实报告》是基础,必须先完成《储量核实报告》后才能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完成后,才能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来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以上资料是有一定先后顺序的。生态环境部门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就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后,才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急管理部门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必须先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安全生产,同时,经验收后方能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像《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等材料是还未挂牌出让采矿权之前就应该完成的。这些申办资料不互为前置,但是有严格的先后顺序的。以上资料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多个部门。提案中提到的《林地使用可研》与上述资料是不存在互为前置的。

  (三)临时采石场的办理问题

  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中是没有临时采石场的概念的。云南省根据高速公路、铁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间紧、任务重,砂石料供应日趋紧张的实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召开高速公路、铁路建设砂石料供应协调会议,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砂石料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63号)。该文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用于本工程建设,且不将开采的砂、石、土投入流通领域,不销售牟利的,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和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需开采砂石专门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通过国土、环保、林业、交通、住建等部门的矿业权联勘联审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照公开有偿出让的原则依法有偿出让矿权,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高速公路、铁路项目施工方负责采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消除安全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后予以关闭。该类矿山可不纳入各地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矿山总数控制指标统计范围及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限制。

  我局从未审批过临时采石场,我局2019年11月1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州临时采料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红自然资矿〔2019〕5号),要求各县市局开展重点交通工程临时采料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各类临时采料点实际,我局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要求各县市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逐步完善临时采料点合法手续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不具备办理合法手续的临时采料点及时关闭取缔,并督促业主方履行采料点生态修复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同时积极主动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方,积极支持现有合法砂石料开采矿山的建设和生产,不断提升其生产保障能力。

  三、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提高采矿权联勘联审效率,避免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导致《采矿许可证》久拖不决

  针对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耗时长、部门拖延时间的问题,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0〕226号),我局结合红河州实际,下发了《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省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站式”服务模式,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向相关部门发函,要求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超过规定时限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收集汇总意见,不再由矿业权人自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已完成联勘联审(含涉及各类保护区审查)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矿业权,应及时建档立库,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避免重复审查。矿业权人在申请办理延续、缩减勘查开采区范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转让变更、申请保留等登记事项时,已按规定开展并通过联勘联审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且审查标准及内容无变化、原审查范围大于或等于现申请范围的,不再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可直接出具审查意见。参与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职能部门在发生政策调整或其管理的各类保护区(地)等禁止勘查开采范围变化时,县市自然资源局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州局不再组织相关部门审查。

  部分县市已经建立了采矿权联勘联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办牵头,自然资源、工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林草、水利、应急等八部门联合对采矿权办理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业务开展联勘联审工作,采矿权办理正常的延续业务不需开展联勘联审。我局改进矿业权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由以前矿权人到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林草、水利、应急等六部门跑,改为由州自然资源局统一发函征求六部门意见,缩短了征询时间,让数据多跑路、矿权人少跑腿,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效率。

  (二)办理采矿权时,全部编制、评审、备案完成时间控制在三个月以内

  正常情况下,办理一个采矿权所需《储量核实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4个资料(不含《水土保持方案》),这4个资料虽然不互为前置,但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特殊性,编制这些资料是有严格的先后顺序的。最终完成这5个资料的编制工作,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多个部门,各个县市、各个矿业权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资料编制的快慢受矿山实际情况、编制单位技术力量、资金支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要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完成编制不现实。但是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承诺,只要矿业权人的报件齐全,从进入窗口之日起,我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对一般性材料可采取容缺先办,自提交申请至核发《采矿许可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准用益物权,它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它的权益范围效力等必须严格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来界定,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资料后登记机关才能依法颁布采矿许可证,它是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唯一凭证,它可以转让、抵押。它不像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普通证照,不具有财产功能,不涉及公共利益等,故办理采矿许可证不能像办理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普通证照那样以容缺先办的方式办理。至于办理工作时限的问题前面已经说明了。

  (四)严禁审批临时采石场的建议

  前面的答复中已经阐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是没有临时采石场的概念的,办理砂石类矿产的采矿权属于县级权限。经过调查核实,我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未正式审批过临时采石场。2019年11月13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州临时采料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红自然资矿〔2019〕5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临时采料点的专项整治工作,该通知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区分重点、分类施治。对全州26个其它工程项目临时采料点,要求县市立即关闭取缔,查处到位,并督促业主方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确实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严格审批办理程序,在先行关闭的基础上,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经过联勘联审、非煤矿山控制指标审核后,按照公开有偿出让的原则依法有偿出让矿权,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同时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肃查处以矿山复垦、生态修复、排除安全隐患、扶贫攻坚、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名义为掩盖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云自然资执法〔2019〕390)文件精神,对于扶贫攻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用于本特定项目建设,且不投入流通领域销售牟利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但是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临时采石、砂、土场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对于全州重点工程项目设置的38个临时采料点,由县市局督促业主方尽快完善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相关合法手续。清理整治工作还得兼顾各地实际,像南部县的高速公路建设,大部分建设施工沿线就没有合法的采石场,就不能搞一刀切,一关了之,同时还要考虑到州委、州政府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时限要求,要结合实际、分类施治。

  就像各位政协委员在工作建议中提出的,对高速公路、高铁等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砂石料场的设置、开采、使用须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不得损害合法砂石场的利益,不得流入市场销售非法营利,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总之州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将砂石料场列为重点整治工作之一,下一步将逐步规范砂石料场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打击非法、保护合法,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提高自然资源要素的保障供应能力。

  感谢贵单位对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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