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33-09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51号建议的答复
陈永刚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岗位生活补贴建立离任定期生活补助机制的建议》的第005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在职在编在岗社区工作者岗位生活待遇,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增加”的建议
2002年全省及我州社区体制改革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省、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予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固定生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不低于村委会干部补贴标准。2010年全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月固定生活补贴平均在800—1000元左右,略高于村委会干部补贴标准,当年我州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制定了《关于解决全州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2010年5月起,社区工作人员月固定生活补贴不低于1500元,2012年提标100元,达到不低于1600元,2014年提标300元,达到不低于1900元,2015年1月1日开始,又提标100元,达到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州、县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县市还制定了自然增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社区干部的待遇有了明显提高。全州目前各县市社区干部岗位补贴标准最高的是蒙自市,月补贴标准为2400—3600元,泸西县社区干部岗位补贴标准为2000元。
200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00〕10号)文件,将原行政管理体制下的结构工资制改革为村民自治体制下的岗位补贴制,村干部退出乡镇干部编制序列,与国家职工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脱钩,2002年社区体制改革后,居委会干部待遇参照执行,从结构工资制改为固定生活补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每月领取的工资是主要生活来源,固定生活补贴是为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的补偿,因此不能参照执行。2019年全省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时,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参照的是当地县市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今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提标,民政部门将建议参照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或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建立连续任职工龄工资,对连续任职超过五届或者十五年以上的按每年20元计算,逐年递增”的建议
2015年,《关于适当提高全省村(社区)干部补贴的通知》对全省在职社区干部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执行,省州只规定了最低标准,各县市在制定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时可结合自身实际酌情制定。例如,河口县2004年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和完善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对届满后,连任的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武装干事在原岗位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资20元,社区干部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关于“建立离任定期生活补助,对连续任职六届或者在岗满18年以上的,属正常落选离任的社区工作者实行离任定期生活补助,每年按月按在岗领取最后一个月岗位补贴50%的生活补助,并逐年递增”的建议
2000年村级体制改革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00〕10号)文件,村支书、主任、副主任(文书)维持原来享受补贴的人数和水平不变,实行在职享受岗位补贴,离职不再享受补贴及生活补助费的政策,居委会干部参照执行,目前全省统一执行上述规定。2007年12月,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文件,明确:村(社区)干部在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补贴,离任补偿采取一次性的办法,根据享受对象任职年限,每任职一年补偿一个月岗位补贴,补偿费按离任时最后一个月固定补贴为标准计算。
我州社区工作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是合理的,也是应该的,我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会继续积极向州委、州政府建议,以期得到统筹解决。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