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59-41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函〔2019〕14号
- 发布日期: 2019-09-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32号提案的答复
胡静桦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红河州社会组织管理的建议》的第33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州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现状
截至2019年4月,全州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1769家,其中社会团体11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66家、基金会3家。近年来,我州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围绕创新基层治理模式,坚持培育引导和规范监管并重,管理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组织活力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一)强化政策举措,积极培育发展。2014年我州出台《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17年我州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和培育发展。鉴于我州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尚有差距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比如在农村行业协会成立方面,按规定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万元,但在条件欠缺的地方放宽到2000元。同时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简化办事程序。
(二)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2016年我州出台《红河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要求党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场所和经费等方面的分设和脱钩,此项工作已于2018年底全部完成,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探索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推动提高行政运行效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2018年我州出台《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公安局关于印发<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成立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红河州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州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三)发挥党建引领,搭建培育平台。2017年4月成立了红河州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党委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截至目前,州级社会组织党委现辖1个党总支,11个党支部,现有党员97名,入党积极分子29名,辐射带动20多个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和脱贫攻坚,为群众提供了多样化的社会服务。
二、我州社会组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州社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但社会组织发展仍是我州社会建设的“短板”,社会组织发育存在不成熟、不充分、不规范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组织发展空间环境有待改善。国家层面缺少一部统一的社会团体法,配套制度仍以“双重管理体制”、“预防制”为主。多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范围狭窄,参与的程序和渠道不规范不顺畅。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在资金、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够。
(二)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作用发挥不够。在“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背景下,社会缺乏自治精神。社会组织能动性发挥不明显,角色认知不到位,参与治理能力不强,对公共问题关注不够,表达社会不同利益群体诉求的主动性不够,尚未成为社会治理参与主体之一。依靠政府拨款的社会组织,官方背景浓厚,对政府依赖性强,扮演着政府职能延伸角色,而对社会、对会员的服务性不够,会员参与积极性也不高。社会组织发展并未与社会治理需求形成深层次对接,政府购买服务往往是以“体制内”需求为导向,公众导向的压力机制效果有限,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机制尚未形成。
(三)社会组织监管力量薄弱。我州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还需进一步加强。目前,监管责任仍以民政部门为主,全州民政部门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仅20多名,而社会组织有1700多家,甚至部分县市民政部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科室,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又身兼多职,存在管理与服务力量都比较薄弱的问题。
(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存在不足。一是结构分布不均衡。二是自身管理不够规范。三是社会影响力有限。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从业人员年龄老化、行业代表性不强、服务会员功能弱化、号召动员力不强、公信力不强等“通病”。
三、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我州社会组织管理现状,加强我州社会组织管理需要群策群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依靠力量,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平衡是实现高水平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目前,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关系中,社会力量最为薄弱,加强我州社会组织管理需要政府、各个行业部门和社会群策群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进而促进我州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和引导。各级政府、各个行业部门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要重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明确政府部门权力边界,将应当由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鼓励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来改进公共服务模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更加贴合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自我协调机制的建立,为社会组织营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强化党建示范引领,搭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平台。按照中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民政部门成立社会组织党委,负责不适合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托底管理。
(三)坚持依法规范管理,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水平。一是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不等于放手不管,双重管理也不意味着排斥和管死。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运用新的登记管理方式和手段,对其他仍需业务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社会组织,按职责规定实施双重管理。二是深入推进脱钩清理工作。我州从2016年开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但脱钩的主体范围和内容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需要相关行业部门进一步厘清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过程,促进自主发展。三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我州正积极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年度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约谈和重大事项报告等监管措施,并筹划引入第三方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在机构设置、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方面的规范性,同时正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
(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4年—2018年我州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积极探索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提高行政运行效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州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和培育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的社会组织要避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防止脱离群众和边缘化,真正反映和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在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安排、经费支持、减免税费、活动范围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使社会组织有更大的发展能力和活动空间。社会组织自身也要转变思想观念,立足自身实际,强化身份认同,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规范财务管理,增强内部凝聚力,提高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为打造共建共享治理格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胡静桦委员,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会继续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与上级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建议,以期你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得到统筹解决,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局面。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