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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59-21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函〔2019〕13号
  • 发布日期: 2019-09-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张玲等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进城市适老化改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建议》的第116号提案,已转交州民政局主办,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办,经发函与两个局协商并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州市政设施和新建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和养老服务建设的审查内容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根据2018年9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住建厅印发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精神。在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及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标准,将无障碍设施作为房屋和市政设施的“必备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保证质量。 

  新建住宅小区要将“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要求进行审查。严格设计文件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审图要点的设计文件,一律不予以通过。 

  二、我州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内容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及2019年4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于2000年前的老旧小区进行摸底排查。对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照明、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内配套养老抚幼、无障碍设施、便民市场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等;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县城(城关镇)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目前我州已上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514个,预计总投资84.54亿元,计划3年完成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包括养老设施改造。 

  三、对既有小区增设电梯的条件 

  根据2018年4月27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划〔2018〕59号)的文件精神,全州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设电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拆迁计划,满足安全要求,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防火间距、日照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增设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车道、公园绿地,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等。我州个旧市已经为部分老旧小区加装了电梯。 

  感谢你们对我州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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