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58-30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19〕31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红河州工商联:
贵单位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审批临时砂石场,加大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力度的建议》(第100号提案),已转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红河州矿业权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7月15日,全州共有矿业权890个,其中探矿权338个(全部为省部级发证),采矿权552个(数据库605个),其中煤矿36个,非煤矿山516个(省级178个、州级92个、县级246个)。全州金属矿181个(其中州级14个钛矿)、非金属矿371个(其中省级发证矿泉水6个、磷矿1个、地热1个)。大型矿山4个,中型15个,小型466个,其余为小矿山。全州砂石料采矿权161个(有效期内70个,过期91个),其中个旧市31个,开远市23个,弥勒市22个,建水县21个,石屏县21个,泸西县21个,蒙自市14个,河口县8个,屏边县4个,金平县2个,元阳县1个。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严格禁止审批红河州临时砂石场
首先,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砂石类矿种的审批发证权限在县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且州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8月1日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中规定的原州级发证矿种、储量规模或生产规模为小型或中型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业务下放至县(市)级审批登记,第三类矿种不分储量规模或生产规模全部委托下放县级审批发证。其次,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方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营利为目的,或就地挖砂、采石、取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挖砂、采石、取土用于公益性、工程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第三,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砂石料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63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需开采砂石专门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通过国土、环保、林业、交通、住建等部门的矿业权联勘联审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照公开有偿出让的原则依法有偿出让矿权,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高速公路、铁路项目建设方督促采矿权人恢复治理及消除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后予以关闭。该类矿山可不纳入各地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矿山总数控制指标统计范围及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限制。第四,砂、石、粘土等第三类矿种的发证权限在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监督,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办理过任何临时性的采矿许可证。第五,部分重点工程,例如2017年实施的南部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由于开工时间紧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可能在短期内办理采矿许可证,且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等没有合法有效的采石、采砂场,不能正常提供建设所需的砂石料。为保证南部高速公路建设如期开工,由涉及的县市政府在高速公路建设沿线设置了7个砂、石取料点,该批砂、石取料点由涉及的县市政府负责选点设置,要求所选砂、石取料点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般土地的应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补偿地表青苗、附着物,缴纳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工程结束后及时关闭并进行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所采砂石料不得外售营利,仅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等。重点建设工程沿线若有合法砂石采矿权的,且砂、石料质量能够满足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一律不得再新设置砂石取料点。
(二)通过转型升级科学整合现有砂石行业资源
关停影响面山景观和扬尘污染严重的砂石场,并转无抗风险能力的小规模砂石场;科学布局,重点扶持部分上规模、有能力投入安全生产的大中型砂石场。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该项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开展,要求到2017年底在2014年底非煤矿山数量的基础上压缩非煤矿山数量30%,并明确了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对于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最小安全距离和最低服务年限的非煤矿山,要求限期整改,若通过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将列为淘汰关闭矿山。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密切配合安监部门,按照《红河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持续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原省国土资源厅先后制定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8号);原州国土资源局制定了《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红国土资〔2016〕43号)等文件,严格控制非煤矿山生产规模、非煤矿山数量指标,支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截至2019年3月25日,全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已关闭矿山117座,改造升级矿山45座,整合重组28座。
根据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百日攻坚行动”、“千河行动”等专项工作任务,我局开展了全州公路沿线、河流湖泊水库沿岸面山采石采砂点的全面摸底排查。通过排查统计,全州二级公路以上沿线、可视范围内采矿权(含无证采矿点、金属矿山)共计104个,其中有证矿山86个,无证矿山17个,划定矿区范围批复1个。全州河流湖泊、库渠(州级河长管理的46个河流湖泊)沿岸采石采砂场(含无证采矿点)共计28个,其中有证矿山22个,无证矿山6个(其中2个为元蔓高速公路临时取料点),为下一步治理整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红河州国土资源局贯彻落实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工作方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源头管控,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工作,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一律不得出让和新设矿业权。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凡未按规定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
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督促县市自然资源局针对砂石类非煤矿山“多、小、散、弱”的现状,在《红河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整合重组的基础上,依据矿山矿体分布走向、资源储量情况、开发利用实际,以及矿山矿界距离、村庄安全距离、矿山服务半径、市场需求等具体因素开展进一步的砂石类矿山整合整治工作,逐步关闭二级公路以上沿线面山、主要城市面山及景观的砂石场。对因开采加工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的砂石场,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闭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同时,将根据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科学布局,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区划、设置矿权,认真贯彻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的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2018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加快推进全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绿色矿山、生态矿山、高效矿山,促进全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感谢贵单位对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