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57-91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19〕9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5号提案的答复
州政协委员会第10活动组: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建议》(第95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领和建设管控”的办理情况
(一)建立健全规委会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一是州、县两级相应成立了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规委主任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与省规委会构成三级联动机制,形成了层级清晰、协调联动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城乡规划管理,推进重大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科学、民主、透明、规范,在全国范围内聘请行业内19名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州规委会专家组,负责对全州重大规划事项的咨询论证,为高层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三是完善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实现开门编制规划、阳光管理规划、公正执行规划的目标。2017年,红河展览馆建成投入使用,它是政府规划与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也是公众了解、参与、监督城市规划的重要平台和有效途径。四是机构改革设置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为州政府重要组成部门之一,并在内设机构中设立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强化批后监督管理。五是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将原有对滇南中心城市(个旧、开远、蒙自)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的市级初审、州级审批的提级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将滇南中心城市重点核心片区(经开区、综保区、“两海”片区)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了下放管理。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19〕35号)文件精神,我州将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村庄规划编制,促进乡村振兴。结合县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村庄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力争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宅基地问题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多年来,我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2013年4月22日,我局报请红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对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农村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在《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严格规定了我州农村宅基地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镇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的坝区及乡(镇)所在地,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同时,规范了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0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自然资源所(原国土资源所),由乡镇自然资源所(原国土资源所)汇总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行文上报县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审查,经审查后,占用农用地的,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或州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建议二: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引导群众知法守法”的办理情况
为切实增强我州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然资源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我州自然资源规划管理水平,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紧紧围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宣传。一是结合12月4日宪法宣传日活动,精心制定宣传工作计划,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城乡规划五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设立法制宣传栏,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宣传资料5000余份。二是各县市局机关、乡(镇)站所集中时间,组成宣传小组,联合中小学开展了“土地日”主题进校宣传活动,深入中小学进行专题辅导,并在县城区主要街道设立宣传站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三是利用红河热线、新闻零距离等媒体与群众交流解惑,进行普法宣传,扩大法律宣传广度,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然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三、关于“建议三: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着力整治违建行为”的办理情况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守法意识。通过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鞭挞违法行为,弘扬社会正气,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提高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危害的认知度。
(二)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定期组织开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政策学习培训,严明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执法人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城乡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完善规划编制,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一是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把好规划“龙头”关;二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规划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审批流程;三是充分发挥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作用,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及规划巡查监管制度。
(四)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监管制度。一是找准违法违规建筑形成的主要原因,“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坚持因地制宜、部门联动、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规范审批,严格执法。二是坚持督查巡查制度,严格对全州13县市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三是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力度,在完成2018年度治理目标的同时,确保2019年完成城乡违法违规建筑累计查处进度不低于90%的目标任务。
自2016年底红河州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我州经过多轮摸底普查并上报录入《云南省违法建筑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的村镇违法违规建筑面积113.71万平方米,截止2019年7月底累计查处86.93万平方米(其中拆除73.08万平方米),累计查处进度为76.45%。
四、关于“建议四:强化政策研究,完善乡村建房用地制度”的办理情况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计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强化宅基地规划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导农民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申请使用宅基地,引导农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符合规划、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和宅基地使用标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实现应保尽保。
(二)严格户宅基地面积标准,简化程序,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督促和指导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对“一户一宅”的认定严格把关,从严掌握,确保宅基地分配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划、一户多宅、批新不交旧和超面积的宅基地坚决不予审批;对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再批准宅基地;对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
(三)加大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切实做到守法、用法。
感谢你们对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