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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56-83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红市监函〔2019〕60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91号提案的续办续复

民进红河州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过期药品规范管理的建议》的第191号提案,原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类别为B类。原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该提案的办理工作,重新对提案中的问题进行再研究、再落实。机构改革后,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针对该提案制定了续复方案,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沟通,积极调研对过期药品如何处置的相关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及时向州政府汇报过期药品处置的建议

  2018年12月12日,原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提交了《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过期药品处置的建议》,从过期药品的危害、处置存在的困难、处置建议等方面提出了意见,特别提出了对过期药品的处置要国家立法保障、地方性法规保障、从源头上控制产生过期药品等建议。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2019年6月27日,我局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发出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协办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91号提案的函》,2019年7月3日专门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进行协商。2019年7月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复函,明确过期药品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是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为HW03项(废药物、药品),危废代码为900-002-03(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过期药品的收集、贮存、处置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同时认为用规范性文件规范家庭和个人行为目前难度还很大,目前还暂不具备条件。

  2019年7月10日,我局与州司法局就能否出台《红河州关于过期药品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协商。司法局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目前要出台规范家庭和个人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条件还不具备。

  2019年7月24日,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就过期药品如何合理处置进行了协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可随医疗废物一同处置,对家庭和个人的过期药品,很难做到规范管理。

  三、开展定点药店回收过期药品工作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全州设置的定点药店共回收个人和家庭的过期药品7087盒(瓶),按合格药品计算价值14.2万元。

  四、下一步工作

  过期药品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我局将积极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做好过期药品处置工作。同时,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定点回收药店数量,进一步做好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州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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