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56-37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红市监函〔2019〕57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农工党红河州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建议》的第176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产品,由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的产品属性,因此暂未开展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此类产品未纳入CCC认证范围。因我州无非机动车生产企业,所以,针对职责职能,主要是在销售环节上的监管,对在流通领域中销售的无标或不合格非机动车产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主要工作如下:
一、强化社会宣传引导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规范我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3月29日,红河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联发了《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红公交〔2019〕3号),要求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文件下发后各县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如蒙自、弥勒等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结合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推进落实新标准的宣传实施,让全社会了解新标准,严格遵守新标准,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销售企业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
二、提高认识,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监管工作
由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红市监联发〔2019〕3号)后,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按文件要求立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红河州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主要检查销售领域,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前期摸排,全州共有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309户,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品牌有102个。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管。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工商信局和州电动车商会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了摸排督促和监督检查,引导销售企业加强自律,督促其严格按照新标准销售电动自行车。通过检查,暂未发现销售符合新标准、有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共有旧标准库存电动自行车2万多台,已全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了牌照,由各销售商按照二手车进行带牌销售,已销售电动自行车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过渡期为四年,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检查中,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销售二手车企业必须告知消费者使用年限的规定,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新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以通过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将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感谢你们对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