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55-29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红司函〔2019〕28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丁莲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规范城市养犬问题相关条例的建议》第1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制定《关于制定规范城市养犬问题相关条例的建议》,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的角度提出的,符合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况。对于养犬所产生的隐患,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一直非常重视,不定期对养犬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城区养犬秩序混乱现象。但同时也发现,专项整治见效虽快,养乱象反弹也快,实行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才是常态长效的治本之策。
我州已在部分单行条例中将养犬管理内容写入条款,如《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及正在审议中的《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均对养宠物及犬类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专门制定一部规范城市养犬问题的相关条例确实有立法的基础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情况,我局与州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联系,对《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制定的可行性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有立法基础和现实需要;
二、鉴于目前进行的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的机构职责还不明确,待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后再确定执法主体;
三、《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作为立法调研项目,经全面调研论证后,视立法条件及可行情况再考虑纳入下一步立法计划;
四、在相关条例的制定中,要进一步落实细化有关部门的职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加大条例实施力度,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综上,下一步我们将建议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养犬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调研,通过调研促进立法项目的推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管理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州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我州立法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司法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