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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54-87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红司函〔2019〕26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褚武明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第1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制定《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的角度提出的,符合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况。对于养犬所产生的隐患,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一直非常重视,不定期对养犬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城区养犬秩序混乱现象。但同时也发现,专项整治见效虽快,养乱象反弹也快,实行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才是常态长效的治本之策。

  我州已在部分单行条例中将养犬管理内容写入条款,如《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及正在审议中的《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均对养宠物及犬类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专门制定一部《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确实有立法的基础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情况,我局与州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联系,对《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制定的可行性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有立法基础和现实需要;

  二、鉴于目前进行的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的机构职责还不明确,待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后再确定执法主体;

  三、《红河州养犬管理条例》作为立法调研项目,经全面调研论证后,视立法条件及可行情况再考虑纳入下一步立法计划;

  四、在相关条例的制定中,要进一步落实细化有关部门的职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加大条例实施力度,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综上,下一步我们将建议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养犬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调研,通过调研促进立法项目的推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管理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州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我州立法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司法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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