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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45-79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函〔2019〕8号
  • 发布日期: 2019-09-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84号提案的答复

叶强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经费的建议》的第8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我局于5月29日专门召开了2019年财政局建议提案办理中期督查会,由陈代波局长亲自主持,具体承办科室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分管领导作办理情况补充。充分体现了我局对各位委员和代表所提出的提案和建议的重视。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 建议“恢复农村“两员”工资保障”。《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06〕66号)要求,我州每一个乡(镇)设置1名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承担50%,州人民政府承担50%。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在全州通车或拥有车辆的每一个村民委员会设置1名农村交通管理员,每月发给200元补助经费,其中:屏边、金平、元阳、红河、绿春五县所需经费,由州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八县市由州人民政府承担50%,县市级人民政府承担50%。经核实,我州财政从2007年至2016年一直按通知要求每年预算安排农村“两员”工资200万元,从2017年起各县市停发“两员”工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省政府承担的“两员”经费50%部分一直没有到位,加之我州财政收入增长乏力,收入质量不高,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压力不断加大。而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对财政的依赖程度较高,州级财政支持全州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归还债务方面的任务十分繁重,2017年起由州交警部门申报的对下转移支付农村“两员”经费州财政也无法继续安排。

  2.“将农村“两站”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保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的(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我州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红政发〔2018〕57号),《意见》中明确“各县市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州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以及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予以支持”。但2018年、2019年是我州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年,根据我州财力情况,项目资金的安排只能着重往扶贫脱贫项目方面倾斜。

  感谢你对我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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