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43-38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函〔2019〕25号
- 发布日期: 2019-09-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81号提案的答复
古金美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早婚现象管理的建议》的第81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婚姻登记工作
全州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布置;补短板,强弱项,压紧压实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婚姻登记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一是宣传引导,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宣传,结合云南省边境地区“法治宣传固边防”集中宣传活动,州民政局印制登记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流程等宣传资料1000份分发各县市,在所有婚姻登记点张贴并宣传到乡村。重点宣传“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利,引导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婚姻问题。二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明确各级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权限和要求。通过政务服务“办事通”平台、在线联网登记系统培训,开通网上了预约登记、咨询业务,公示公告办事流程、所需证明手续,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登记时间,目前已实现1小时办结。
二、严格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
贯彻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落实《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等等不予以登记。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证;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只有达到一定年龄,人的生理和心理才能发育成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并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多年以来,全州婚姻登记机关认真执行婚姻法及有关婚姻登记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简化登记手续,大大方便了公民婚姻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让群众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各项义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精益求精,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让当事人满意,树立窗口形象。
同时,州民政局支持和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巡回登记制度,主动为交通不便的群众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2017年4月,全州取消结婚登记证工本费及登记费的收取,履行了“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的宗旨,让人民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鉴于我州普遍存在少数民族农村早婚现象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效保障通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办理结婚登记率: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依法婚姻登记意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破除落后的婚嫁观念,引导群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
二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有效解决存在问题。公安、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卫健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强化各级部门管理服务职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开展信息交流、部门协商,明确细化相关政策制度,制定便民利民措施。
三是分而治之,综合施策。有关部门按职能,综合发力、精准发力,从源头上治理早婚现象。民政部门将积极倡导追求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保障婚姻自由,提高婚姻质量,从而达到全面提升人口素质。
感谢你们对我州婚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