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35-52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文号: 红民宗函〔2019〕11号
- 发布日期: 2019-10-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族宗教委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78号提案的答复
释无曼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佛教寺院承包问题以及由佛教教职人员全权管理寺院的建议》的第78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依法成立并登记的合法场所的管理。红河州有依法登记的佛教合法场所共76所(其中南传佛教寺院2所)。目前,我州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合法场所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宗教人士培养工作,每年组织部分教职人员进行培训。二是认真落实主要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妥善处理好主要教职人员与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关系。三是继续加强佛教教职人员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引导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教规教义开展宗教活动。
二、严格佛教场所的审查核准制度,对未经审批正在筹建的佛教活动场所和露天宗教造像予以坚决取缔。责成县市民族宗教局对未经审批正在筹建的佛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讲明我国宗教政策,联合城建、国土、公安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取缔。对符合场所开放的佛教场所进行检查登记备案,指导场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小寺小庙管理。一是正确对待和处理少数民族的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工作途径和管理办法,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民间信仰场所乱建、滥建、内部管理混乱、保障措施不到位、活动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不法分子利用民间信仰骗钱敛财等问题。二是对村民小组、村委会已建立的小寺小庙进行规范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民间信仰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杜绝借教敛财现象发生。三是对民间信仰场所违规塑造露天宗教造像开展治理工作,取缔和拆除未经审批建设的露天宗教造像。
四、不断加强佛教教人员培养和教育,提升教职人员政策理论水平。通过开展宗教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以及加强与州佛教协会沟通交流,合理化选拔和安排教职人员逐步担任我州佛教场所主要教职人员。
感谢你们对我州民族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