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34-91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文号: 红民宗函〔2019〕2号
- 发布日期: 2019-10-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族宗教委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4号提案的答复
雷竞业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红河州州庆放假时间的建议》的第24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九条“哈尼族‘矻扎扎节’和彝族‘火把节’放假2天,自治州州庆放假3天”的规定,州人民政府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遵循“合理安排生产生活、满足人民群众休假休闲需求”,以自治州州庆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载体,立足于满足全州各族干部群众文化消费需求、增强文化认同和人文关怀的心理需要,确定每年州内部分节假日时间,实行节假日放假与周末连休。通过州庆和民族节日的节庆仪式和节日行为,使各族人民在共享共乐共融的节日气氛中增进理解与互信,提升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有效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了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和价值体系,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你们提出的“由于5天放假时间太短,不能进行远距离的探亲访友和旅行”、“可采取春节,十一‘黄金周’的办法,把前后二个周末和州庆3天假期连起来,统一休假7天”的建议,符合目前部分干部群众的假日需求,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每年的州内部分节假日安排是州政府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相关规定确定,这一办法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对合理安排生产生活、满足人民群众休假休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全州各族干部职工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各自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灵活安排休假时间。
感谢你们对我州民族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