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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33-19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答复

尹久发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 关于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公示牌的建议》第101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州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情况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重点监管入河排污口名录的通知》(云水资源〔2017〕29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云水资源〔2017〕37号)要求,我州于2017年3月22日及时下发《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红水资源〔2017〕13号),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作详细统计。2017年6月1日印发《关于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于2017年6月6日至10日陪同省检查组对全州开展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随后再督促各县(市)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自查工作,按时间节点上报相关表格及自查报告。2017年6月12日,经自查,红河州入河排污口共有35个。2017年8月先后印发《红河州水利局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查复核入河排污口的函》(红水函〔2017〕16号)和《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对入河排污口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复核的函》(红水明发电〔2017〕3号),2018年进一步复核补充调查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并对我州疑似入河排污口进行复核。2019年《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函》,要求县(市)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再进行了梳理核查。目前,我州已列入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各州(市)入河排污口整改措施明细表中的41个入河排污口,其中,规模以上35个,规模以下6个。41个入河排污口中,已关停的有7个,并入市政管网或厂区内排污口合并的有2个,零排放的有1个,实际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6个,现状排污的有25个。扣除关停、合并、实际未设置等情况下的入河排污口,全州有效的入河排污口有25个,均为规模以上。

  41个入河排污口按排污类型统计,企业(工厂)废水入河排污口有27个,其中,规模以上21个(火电厂贯流式冷却水1个),规模以下6个;市政生活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有14个。

  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的安排部署,我州将在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复核登记及完善相关设置论证等手续后,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根据《长江经济带红河州入河排污口整改方案》,我州将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一)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1.入河排污口设置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控、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的原则。

  2.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且不影响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设施行洪,不破坏周围环境,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3.入河排污口应按最大排污量设置。未经审批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增加、调整、改造更新入河排污口的,须履行相关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4.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厂区外,入河前段设置监测点,以便实施水质采样及流量监测;入河排污口口门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或湖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接管道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以便采样和监督。

  5.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监测点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公示入河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和监督管理单位信息。

  6.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监测点处安装流量装置、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并将相关监控信息接入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或当地的监督管理单位。

  7.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监测点、标志牌、计量和监控设备开展日常维护,保证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监测点的设置

  1.监测点的选址原则

  (1)监测点的设置要避开洪水淹没,还应考虑交通便利、地形条件好、不易被损坏等因素;

  (2)监测点的设置要利于接收和安装太阳能,便于监督管理。

  2.监测点的形式与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方式和污水流量大小,选择适宜的监测点开口形式。

  (1)明渠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

  对排污通道为明渠的,应按监测点选址要求,宜建(或改建)一段明渠量水堰槽,根据渠道断面型式和污水流量大小等选择合适的量水堰槽的型式。

  (2)暗渠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

  应按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测点选址的基本要求,在暗渠入河排污口适宜位置开挖一段明渠,然后按明渠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

  (3)暗管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

  对无压暗管,按暗渠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

  对有压暗管,应裸露一段暗管,对其安装电磁流量计或超声波流量计进行测流,在其前或后建造竖井便于进行取样,根据地形和埋管深度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测量仪器和防止人员坠落。

  (4)明管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

  明管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选点基本要求,在合适位置破管加装电磁流量计和取样阀门,取样阀门应安装在靠近管道底部,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

  (5)泵站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

  对于已有渠段或管段的泵站入河排污口,可参考渠道/管道入河排污口建设。

  以上不论何种监测点都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监测点被损坏,人畜落入监测点(处),对明渠段监测点,应按安全防护要求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对竖井式监测点,应设置防护井盖及警示标志。

  (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标识牌的设置基本要求

  1.入河排污口须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在入河排污口处或监测点附近的醒目位置,并能长久保留。

  2.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3.标志牌内容及信息

  (1)入河排污口编号;

  (2)入河排污口名称;

  (3)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

  (4)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

  (5)入河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

  (6)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7)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微信、二维码。

  4.标识牌颜色

  (1)警示牌的背景色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标志牌的背景色为蓝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体为黑体。

  (2)标志牌尺寸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长0.8米、宽0.4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长1.2米、宽0.7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下端距地面1.5米。

  5.入河排污口的编号

  入河排污口编码原则遵从唯一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统一编码采用9个字节,1-2个字节标识的是省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州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名称,7-9个字节表示的是排污口类型及序号,A为企事业单位排污口,B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示例

  (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构建基本要求

  1.对重点入河排污口,因地制宜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强化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相关信息接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实时监控系统或各分局监控平台。

  2.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河排污口可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

  3.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优先考虑无站房,无线传输和太阳能供电。条件允许的也可采用有线供电。

  4.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包括混凝土基座、监控立杆、前端视频监控器、设备箱、路由器、防雷及接地系统、供电系统等。

  州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州水利、住建、工信等职能部门,督促县(市)加快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同时加强检查督察力度,逐步完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感谢你对我州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9月25日

  (联系人:浦绍平,联系电话:385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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