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24-85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 文号: 红教体函〔2019〕72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42号提案的答复
刘萍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红河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建议》的第24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制定管理标准,初步构建幼儿园卫生保健联合管理工作机制。要做好红河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需要教育、卫生部门共同参与,联合管理方能取得实效。2018年,为了规范红河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教育局联合下发文件《红河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红河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联合商议、制定了州级两部门规范管理红河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县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有了参考标准和执行依据。
二、直面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取得实效。由于州级两部门在后续工作中联系对接不够紧密,相应的工作成效监测、年度目标考核、保健人员培训等工作机制未完全建立,未做到保教工作有机结合。还存在州妇幼保健院负责对辖区十三县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考核指导,仅对州机关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管;县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年将托幼机构管理汇总表上报到州级进行汇总分析,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执行情况并未发生明显改变;大部分幼儿园因保健医生配备不到位,相关工作难以规范开展等问题。我局仅从教育管理的角度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难以达到理想的工作目标。针对目前工作现状,为进一步有效开展红河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我局向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送达了《关于商请协办红河州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2号提案的函》,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对全州各县市妇幼保健院的工作协调,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培训,对幼儿的体检按州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做好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
(二)各县市妇幼保健院针对儿童保健对各幼儿园园长进行卫生保健规范管理培训,提升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
(三)争取经费定期举办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幼儿膳食制定工作进行专题培训,培训合格者给予发证,定期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复审。
(四)加强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联合,定期对辖区托幼机构进行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指导整改。
(五)严格执行新开办幼儿园的卫生评价工作,卫生部门进行卫生评价后教育部门才能允许开办。
我局的改进工作措施如下:
(一)主动加强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州级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监管机制。在工作成效监测、年度目标考核、保健人员培训等方面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相应标准和方案。
(二)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好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工作。
(三)加强各县市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确保专兼职人员配足配齐。
(四)加强一级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工作,促进全州幼儿园不断提高卫生保健工作整体水平。
感谢你对我州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