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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11-4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 文号: 红交函〔2019〕54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49号提案的答复

红河州工商联:

  你单位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汽车维修行业合规经营的建议》(第24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截至2019年5月,红河州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共计2790户,其中:一类汽车维修企业9户、二类汽车维修企业193户、三类汽车维修企业2066户、摩托车维修企业522户。

  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持续推进,国务院和云南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等文件,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二)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三)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四)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后,机动车维修经营改为“备案制”,但目前交通运输部相关维修业务备案标准、办法尚未出台前,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就过渡阶段明确了只对维修企业进行登记。因此,我州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开业和变更原许可维修经营项目的,只是先登记企业法人等详细信息,同时告知维修企业要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开业条件要求,制定相应的维修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维修设施、设备(仪器)和技术工人,按照维修能力开展相应类别的维修作业。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抓好落实:一是做好“审批”制向“备案”制的平稳过渡,将行业管理重心由审批管理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二是待交通运输部相关备案政策出台后,结合红河州实际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维修企业信息。三是要求维修企业严格按照维修标准要求开展维修业务,按照维修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按要求签订维修合同,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包含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单价、配件更换明细等结算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承诺维修质量质保期。四是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关法规规章,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发现维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转变行业监管方式,采用部门联合监管、信息化监管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方式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和治理。积极推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汽车维修配件质量追溯系统建设。五是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定时向社会公布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感谢你们对我州综合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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