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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109-97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 文号: 红交函〔2019〕43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29号提案的答复

州政协委员第2活动组: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网约车行业准入限制促进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建议》(第32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州出台实施了网约车管理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州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3县市也结合城市实际,出台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截至2019年8月,全州开远、石屏、金平、泸西、弥勒、建水共许可了15户网约车实体公司。

  二、对提出存在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平台公司设置的行政审批、许可条件不合理的问题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明确了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管理部门。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了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的规定。第四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我州13县市出台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是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的。

  (二)关于网约车营运的条件要求过高的问题

  我州13县市出台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对网约车经营车辆条件的要求,是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制定,同时也参考了周边地州城市网约车政策对车辆条件的要求。我州对网约车车型的定位是:高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且只增设了车辆价格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不含购置税)在10万元以上和车辆初次登记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条件,对车辆的轴距,发动机排量等未提出要求。与其它地州的网约车政策相比较,我州13县市出台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准入条件要求是最低的。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按规定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车辆所有人要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和变更,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根据《暂行办法》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所有网约车要按营运客车的要求缴纳相关保险。

  (三)关于网约车专职化要求不符合共享经济发展要求的问题

  城市公共交通是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重要民生工程。《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总体发展目标已明确“通过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建设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点覆盖率,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是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是: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国家层面和各城市制定了相应的网约车管理政策,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三、对委员提出的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设立州级管理平台,取消县级管理平台”的建议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我州13县市交通运输局才具有网约车的管理权限。州交通运输局职责是: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州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你们提出的“设立州级管理平台,取消县级管理平台,由州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州级网约车企业经营许可和发证工作”的建议,我局认为:没有法规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无法实施。

  (二)关于“突出共享目标,网约车实施专兼职分类审批和管理”的建议

  《暂行办法》和13县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的车籍、价位、车身标识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视频监控等进行明确了规定;对从事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年龄、驾驶经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你们提出的“对网约车实施专兼职分类审批和管理,降低和简化兼职网约车的准入条件”的建议初衷是更好的实现共享经济,是极好的惠民建议,但站在安全生产、保护每一位乘客生命财产和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目前,还不具备对网约车实施专兼职分类审批和管理的规定与条件。

  (三)关于“适当降低网约车从业人员和车辆的政策限定门槛”的建议

  我州13县市制定的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已充分考虑了网约车驾驶员的稳定和发生问题的可追溯性,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要求仅增加了“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取得有效居住证”的限制条件,已为外籍驾驶员要在本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提供了就业机会。

  (四)关于“以安全诚信为重点加强网约车驾驶员管理”的建议

  1.为加强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对申请参加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要对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没有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

  2.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的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质量信誉考核。同时,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督促各县市加快网约车的合法化进程,积极指导各县市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感谢你们对我州综合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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