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056-5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红卫函〔2019〕18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48号提案的答复
张俊梅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集中清理餐饮业不合格仿瓷餐具的建议》的第248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经过2010年职能调整,目前食品监督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州卫生健康委主要承担全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管理工作。为规范全州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卫生健康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整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全州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一是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包装标识等内容,并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截至目前,全州共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32家,分布于全州13县市,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证的有32家,持证率100%。经检查,全州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均没有使用提案所提的仿瓷餐具。二是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求餐饮具消毒企业要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硬件设施的改造,在生产过程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把终端关口,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防不合格消毒餐具上餐桌。
针对提案建议涉及的问题,我委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商议,于2019年7月8发了《关于商请协办红河州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8号提案的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为:提案中提到的仿瓷餐具为密胺塑料餐具的俗称,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相关标准中第6部分“工具”第49项“密胺塑料餐具”,该类产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后经州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查询,州内无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该类产品执行产品标准为QB/T 1999-1994密胺塑料餐具,适用于以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为基材,以α-纤维素为填料的密胺模塑粉为原料,经模压成型制得的密胺塑料餐具。市场上出现的该类产品若有规范的产品标识、产品合格证等,其生产厂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其纳入生产许可管理,均可作食品包装使用。若在售新品或使用产品涉嫌不合格,可对其抽样并送有检验检测机构,依据QB/T1999-1994标准检验判定。针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餐饮业不合格仿瓷餐具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感谢你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