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45-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19〕33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红河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3号建议的答复
李遥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旧城镇煤矿山进行修复治理的建议》(第134建议),已转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情况
(一)强化整改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事项。针对中央环保督察中指出的“在煤矿整顿工作中,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环境保护措施部署不具体”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关闭煤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关闭煤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主要采取矿山复垦复绿措施、2017至2019年每年完成30%的生态修复任务,2020年底彻底完成关闭煤矿山的生态修复,以达到有效消除矿山开采遗留的生态环境隐患。其他保留煤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督促矿山企业按环保、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矿山环保责任义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根据云国土资〔2017〕45号精神,我州要求煤矿山100%完成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环保、林业、水利、住建、安监、交通、自然资源部门对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2017至2019年每年完成30%工作量,2020年完成10%工作量,2020年底彻底落实煤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综合验收。
(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基金,编制《红河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2017-2026)。目前规划成果已完成评审,待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发布后进行修编即可使用。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文件要求,已全部停止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企业与银行已全部核对准确,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文件正式出台后即可组织实施。
(三)严把生态环保关,切实加强矿权管理。一是严把矿山选址的环保关。要求矿山选址时,首先必须符合当地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其次拟设矿山选址必须经过县市发改、环保、林业、水务、安监、自然资源、住建、乡镇政府等部门现场踏勘,在踏勘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才进行计划出让。二是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要求,在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登记手续时,联合环保、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共同审查,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的,一律扣除各类保护区面积后,才予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从源头上控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三是建立生态综合评估机制。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登记手续时,州县人民政府、环保、水利、林业、住建、安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查出具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会审意见。四是组织申报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 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我局组织申报了州域内红河水系、珠江水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其中泸西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区主要在旧城镇,匡算资金5亿元,主要为煤矿山生态修复,开采年度较久,深度较深,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废弃矿山矿区范围内造成道路损坏,无序开采造成山坪塘损毁。计划拆除14处废弃厂房,修复受损道路,恢复农田水利设施、恢复原土地性质,恢复矿区绿化等生态景观,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旅游发展,实施矿区复绿总面积186.33公顷。主要工程包括边坡治理、废旧厂房拆除、废渣堆整形、矿坑整治、受损道路修复、矿区绿化等。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8〕56号)文件要求及你们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要求,在建、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责任由矿山企业承担,历史遗留问题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由各级政府承担,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社会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新模式。你们建议中提出的治理思路可行,但资金需求量过大,州县财政无力承担,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区分责任。针对旧城镇煤矿区内生产、在建、历史遗留的矿山进行全部调查,明确区分矿山企业、政府等应承担的恢复与综合治理责任。二是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分步实施,切实推动煤矿区生态修复工作。邀请资质单位,对旧城镇煤矿区进行全面调查,在治理责任区分清楚的基础上,合理编制旧城镇煤矿区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科学制定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尽快分步实施。
(二)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目前,自然资源部已启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我局将密切关注相关动向,积极争取申报项目,争取把旧城镇历史遗留、政策性关闭煤矿山生态修复纳入上级盘子,进行修复治理。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