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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34-5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的答复

马晓江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问题的建议》第20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税收领域,研究制定产废收集企业、处置企业的税收政策。为合法收购企业解决得不到进项税的问题”的建议。由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除中央授权省级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外,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税收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目前,州税务局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按照目录正列举执行,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列名“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和对应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执行。你提出的“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理”只要符合《目录》中“废渣、废水(液)、废气3.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即征即退30%的优惠: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凭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后,由于省、州(市)一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只有执行权,没有制定权,原“红河州国家税务局”对利废企业进项税抵扣不足税负增加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并积极向上级机关报送相关材料。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实施后,利废企业税率由16%下调13%,税负可直接降低3个百分点。

  四、我国现有电动自行车主要采用传统的铅酸蓄电池。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要求,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044-49),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利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发证机关报送经营活动情况等。其收集、贮存和利用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利用活动。

  五、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目前为止,有16家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企业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州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申请年经营规模59.5万吨;1家企业正在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申请年经营规模6万吨。自2016年至今,全州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共查处18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案件。

  六、为进一步加大对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导致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打击力度,全州公安机关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好工作:一是加强与环保部门、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努力实现无缝对接,全州各级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加强与环保、检察机关合作,健全完善环保监管机制,用足用好现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红河州公安局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部门之间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联动执法的优势,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开展日常清理检查和线索摸排。积极会同环保、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废酸、废碱、医疗废物、精(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划定重点地区。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重点场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经营单位、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和人员等为重点,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摸排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倒逼涉危企业、单位和人员守法自律,坚决遏制涉危案件多发态势;积极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掌握运输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通过与公安大情报平台进行比对,从中发现可疑车辆与人员。在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高发和群众举报线索集中区域周边的国道,认真盘查带有危险化学品标识或者具备运输危险废物条件的车辆,查验运输手续及运出、接收单位,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予以查处。2017年以来,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三局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专项行动的通知》,组织全州公安机关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侦办各类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个旧市公安局办理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交办的黄元福、杨胜福团伙涉嫌跨省特大污染环境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现已移送审查起诉7人,办理取保候审8人(厂内工头及工人),现有2名犯罪嫌疑人仍在逃。

  感谢你对我州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28日

  (联系人:王廷坤,联系电话: 374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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