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32-87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红林函〔2019〕7号
- 发布日期: 2019-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69号建议的答复
林淑娇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西庄坝子纳入建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红线推进西庄人文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的第0069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二、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规定,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三、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第一条规定,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申报主要程序为:一是县政府提出有关报告文件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报省;二是省建设厅组织初评,合格后报省政府;三是省政府提出《关于***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报国务院;四是国务院办公厅批办,交建设部;五是建设部委托专业机构初审;六是部级专家组考察景区;七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打分表决;八是建设部审定,报国务院;九是国务院审批、公告。
五、根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我局大力支持将泸江河流域内的西庄坝子纳入建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红线。该建议牢固树立和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我局将联合建水县林草局做好现地调研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申报程序,积极配合建水县人民政府做好《关于将西庄坝子纳入建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红线》申报工作,更好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支撑。
感谢你对我州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