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14-66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答复
刘勇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建设地下储水池,缓解城市内涝》的第16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科学编制规划
2013年12月、2015年12月,中央召开的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大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理念。2016年省委、州委分别召开云南省城市工作会议、红河州城市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绵城市”理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号)和《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同时,为解决城市排水防涝,缓解城市内涝等问题,2015年以来,我局要求各县(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防洪排涝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前,蒙自、个旧、开远、弥勒、建水、石屏、泸西、河口、屏边等9个县(市)已完成专项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备案。规划明确对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绿化带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必须配建地下储水池,储水池容积、个数应根据汇水量确定。要求地下储水池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严格按规划审批
2016年以来,全州13县(市)基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号)明确各类海绵城市工程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要求,城市新住宅小区配建地下储水池或绿化景观雨水收集调节池。蒙自市、开远市、建水县、屏边县等县(市)在规划设计时明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新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中必须配建地下储水池。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一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未配建地下储水池的,不予办理;二是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对未按照要求设计地下储水池设施或者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是未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地下储水池、调蓄池工程建设推进情况
2016年以来,全州地下储水池、调蓄池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在城市总体规划、详规及专项规划中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原则,结合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蒙自市、开远市、建水县、屏边县等县(市)率先实施地下储水池和雨水收集调节池工程建设。截至2018底,累计全州建成地下储水池和雨水收集调节池100余个。蒙自市在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带改造,城市新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中把地下储水池内入一起实施。如,蒙自市森林公园、蒙自市景华路南段改造提升时,埋设多个地下玻璃钢蓄水池。同时,把各个雨水蓄水池,一个个分散的小蓄水池串联起来,变成一个统一的蓄水系统,这样可以方便收集和取用储水,减轻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还可用于绿化带的浇灌,形成在全州可推广经验。2016—2018年底共修建地下储水池和雨水收集调节池30余个。
四、指导县(市)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上级补助
为更好地开展我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为创建美丽县城奠定坚实基础,根据《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增加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通知》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9〕179号)文件明确的对城市排水防涝项目建设支持范围和中央财政按60%补助标准,我局指导县(市)对城市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增设地下储水池、雨水篦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可研初设编制。今年3月,对已完成可研初设的个旧、蒙自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申报,两市各获得中央补助资金1500万元。其他县(市)待完善可研初设编制后,我局及时向上级申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按照国家、省级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进城市地下储水池建设,积极支持配合县(市)对城市防洪排涝项目申报。
感谢你对我局的工作关心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5日
(联系人:蒋有昌;电话:0873373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