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12-94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红卫函〔2019〕14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
李文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议》第156号建议,已转交我委承办,州医保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严格医师资格准入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委认真组织开展全州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截至目前,全州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6240人,助理医师电子化注册2379人。
二、加强医师处方管理
2007年,原国家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州卫生健康委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继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按照文件精神,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结合国家“双随机”抽检工作,全面开展了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
2014年8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明确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的工作要求。近年来,红河州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的方式,加强对医保医生的监督管理。
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后,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4月11日至5月10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监督执法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并对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进行明确。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师、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处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和红河州医保局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红河州定点医药机构医师药师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州医保医生的监管。
感谢你们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