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12-06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 文号: 红交函〔2019〕19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1号建议的答复
童林有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公路建管养补助标准的建议》(第171号),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路建设方面
自2016年起,国家加大了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力度,集连特地区补助标准为73万元/每公里,非集连特地区补助标准为63万元/公里,特别是针对非集连特地区,国家补助标准大大提高,从2011年的35万元/公里提升到2016年的63万元/公里。为了获得更多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州交通运输局积极与省交通运输厅沟通协调,将非集连特地区2014年、2015年省补助计划项目(省补20万元/公里,州补10万元/公里)分别纳入2016年、2017年国家补助项目计划。其中:弥勒市2014年、2015年省补助计划项目160.1公里纳入2016年国家补助项目计划,剩余项目已纳入2017年国家补助项目计划,该部分纳入国家补助计划项目将获得每公里63万元的中央车购税补助支持,地方自筹资金压力缓解明显。
二、农村公路养护方面
2008年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以来,为更好的实施各级养护资金的补助政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08年制定了《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8〕244号),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开始按照《办法》明确的资金补助7351政策标准(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执行;2016年,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新的《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708号),同时废止2008年发布的《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8〕244号),新的管理办法资金补助标准仍然引用7351政策,同时州级补助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20%,县级补助资金按照一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60%、二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50%、三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30%,不按要求足额配套养护资金,按比例核减省级养护补助资金。近年来,在我局的大力协调推动下,各县市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了县、乡政府管理养护责任和资金投入,州级及各县市基本能按《云南省养护管理办法》足额配套地方补助资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工工资和物价的不断上涨,农村公路的养护成本不断提高,国家养护资金的7351补助标准再加上州、县两级养护配套资金,已很难满足农村公路养护的需求。我州也正在向省交通运输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但由于7351政策是国家制定的统一政策,面向全国实施,调整还需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确定,据了解,当前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也正研究此项工作,并将形成新的补助标准,待相关政策下发后才能执行。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省交通运输厅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建制村公路项目计划和补助资金,并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督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全州农村公路建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为沿线群众创造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感谢你们对我州综合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