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659-74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5号建议的答复
田静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支持鼓励非遗手工技艺开展公益技能培训的建议》第5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以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普查摸清底数为基础,以建立名录和传承人保护体系为核心,以实现静态展示、活态传承、生产性保护为抓手,不断推进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得到发展。截至2019年6月,全州共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144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4项,省级65项,州级184项,县级881项;共有各级代表性传承人1590人,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5人,省级67人,州级334人,县级1174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以及数据库,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我州积极创建非遗保护传习馆(所、室、点),鼓励社会和个人开办传习场所。目前,全州有2个省级非遗保护传承基地、15个州级非遗保护传习馆(所、室、点)、98个县级非遗保护传习馆(所、室、点),其中,建水有1个省级传承基地,2个县级传承基地,2个州级传承点,18个县级传承点,各传习馆(所、室、点)以各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主要传授人,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传承内容,以带徒传艺、举办培训班、开展展示、展演等活动方式,积极组织开展传承保护活动,加大传承人保护工作的推进力度。
感谢你对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