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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650-05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函〔2019〕34号
  • 发布日期: 2019-12-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李晓玲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待遇的建议》的第16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已提高村干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小组干部补助标准,提高干事创业的保障,让村、组干部有钱办事,放心干事”的建议

  根据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并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每年调整一次,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基本报酬上浮不低于20%。

  2019年3月,中共弥勒市委组织部、弥勒市财政局、弥勒市民政局、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弥勒市提高全市行政村干部及村民小组干部待遇方案》的通知(弥组通〔2019〕19号)文件,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标准为:村党总支书记2223元/人/月,书记主任“一肩挑”的2668元/人/月,村委会主任2000元/人/月,副书记、副主任、村监委主任1800元/人/月。提高村民小组干部误工补贴,保障标准为:取消原村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补贴标准,按照村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400元/人/月,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小组长“一肩挑”的6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村民小组副组长补贴待遇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村组干部待遇补贴和加强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弥办发〔2018〕41号)文件执行,与2018年保持一致。

  为解决村组有钱办事的问题,2015年《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开展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零公里”工程的实施意见》(红发〔2015〕5号)文件规定在保障村委会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村党总支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3万元,村居民小组工作经费1千元,其中州级财政补助每个村居民小组5百元”。

  二、关于“建立健全退职后补助机制”的建议

  2000年村级体制改革中,省委、省政府《关于村干部生活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00〕10号)规定:今后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村干部,财政不再给予生活补助。

  2007年12月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规定了离任补偿待遇,离任补偿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根据享受对象任职年限,每任职一年补偿一个月岗位补贴,补偿费按离任时最后一个月固定补贴为标准计算。在职期间辞职、自动离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被罢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享受此待遇。目前全州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建立奖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村、组干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的建议

  根据2007年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文件,对获得“红河州优秀农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主任”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州委、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红河州优秀农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主任”荣誉称号、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的,除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外,可参加定向招考,按一定比例择优录用为乡镇国家公务员,连续二次获得“红河州优秀农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主任”荣誉称号、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两届(6年)以上的,除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可选拔(选举)为乡镇党政副职使用。

  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规定“各地要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机制,体现奖优惩劣,村干部个人绩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党组织书记全年基本报酬的20%、不高于全年基本报酬的100%,必须在基本报酬之外单列,不允许切块挤占基本报酬资金,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如个旧市2017年就制定了绩效考核制度,每个村委会、村民小组年终绩效考核奖分别为10000元、2000元,由市级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年终考核后一并发放。

  四、关于“建立健全养老保障机制,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全覆盖,提高养老保险额度”的建议

  2007年12月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出台的《关于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79号)规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自愿选择档次缴费,任职期间,个人和财政各承担50%,上述待遇落选或离任后财政不再承担,全州各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之前基本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4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红政发〔2014〕74号)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0元分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意档次,按年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办法发布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补缴的年限不得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五、关于“建立健康体检、节假日慰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证农村干部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的建议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制定了享受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村干部在职期间由当地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中还规定了“定期安排村干部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扩大到其他村“两委”成员和村民小组干部”,目前我州对村干部的健康体检、节假日慰问无长效机制,我局已积极向州委、州政府建议修订激励机制制度,从制度上保障村(社区)干部的权益。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20日

  (联系人:高凯,联系电话:0873—372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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