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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618-21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文号: 红民宗函〔2018〕7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宗委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85号提案的答复

马智喜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建议》的第285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把红河州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既是我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重要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又是我州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更是全州各族人民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的题中之意。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自2013年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以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以实施“一把手”工程,高位推动抓创建。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的嘱托,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坚持“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做不好宗教工作也难以做好全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一是建立机构有人抓。州委、州政府成立以州委书记担任组长、州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为副组长的示范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判、定期督查,全力加强对示范州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州直各部门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协调,把示范州创建工作与基层党建、综治维稳、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等业务工作相结合、相统筹,相促进。二是制定方案有载体。2013年,制定出台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实施意见》红发〔2013〕34号)和《考评办法》,2015年,州委州政府又制定了《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实施意见》(红发〔2015〕32号),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进行细化部署。2017年6月,制定《红河州民族团结进步规划(2016—2020)》,确定6项工程33个指标,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工作项目化、目标化、具体化;2017年12月,州委州政府制定下发了《红河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实施意见》(红发〔2017〕25号),明确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主要任务,着力实施“三大工程”、建立“两项机制”(即:实施“一把手”工程,在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落实落细上作出示范;实施“普惠工程”,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作出示范;实施“凝心聚力”工程,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上作出示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上作出示范;建立“共建共创”机制,在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6+n”工程上作出示范),并于去年12月18日召开了全州动员大会,对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明确提出:2018年红河州必须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同时,州委州政府成立示范州创建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红河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九进”活动的实施办法》、《红河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推进方案》等系列配套文件,高效有序推进示范州创建工作。全州各级各部门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作战图和责任人,相互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落实责任抓奖惩。红河州着力建设示范州创建良好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民族工作现代化治理体系,自2008年起,州委、州政府与13县市、州直部门签订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书,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全州综合考核内容,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履职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了考核、通报、问责和奖励制度。使全州形成了党委、政府主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成员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如:个旧市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实施创建工作“六个纳入”(即: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综合目标、五好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双拥模范单位及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考核体系)。2018年2月,制定出台《红河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督查办法》,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示范州建办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在年终考核中占一定比例,并把督查结果向组织部门提供,作为干部选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四是配套经费有保障。2013年起,州级财政每年预算示范州创建工作经费1000万元,至2017年,共投入资金44162.46万元(其中:2013年7010万元,2014年8314.55万元,2015年7165.04万元,2016年9969.87万元,2017年11073万元)确保了各项创建工作有序推进。2018年,州委州政府划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项经费2000万元,进一步拓展和巩固提升示范创建成果。

  二、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多年来,红河州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抓手,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典型宣传教育,让“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深入人心。一是抓实宣传。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拓展民族团结教育载体,利用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月、“民族团结从我做起”主题教育、双拥共建、文艺演出、公益性电影巡演、文化广场、节庆活动、巡回演讲、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挖掘等各种形式,不断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了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使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军警(营)”,实现民族团结教育全覆盖。二是丰富载体。在每年11月“民族团结宣传月”开展以“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为抓手,先后组织开展了各族干部群众“民族团结手拉手、和谐发展心连心”“手拉手,兄弟情”“大手拉小手”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相互关爱、相互帮助,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先后成功举办屏边苗族自治县50周年、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30周年庆祝活动,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定期举行哈尼族苦扎扎节、彝族火把节、苗族花山节、瑶族盘王节、傣族泼水节等独具特色的民族节庆活动,在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同时,积极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的主旋律,宣传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三是选树典型。注重挖掘、培养、选树和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感动红河十大人物评选等活动,涌现出了施万恒、普艳梅、张云波等一大批省、州、县市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和感动红河人物。截至目前,红河州先后召开了6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516个模范集体和648名模范个人,在全州进一步弘扬主旋律、培育正能量。

  三、依法行政,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内部稳定

  长期以来,红河州的维护民族宗教团结稳定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省民宗委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扣“一条主线”(确保全州民族宗教领域大局稳定),以民族团结示范创建活动为主抓手,加强和创新民族宗教领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多年来没有出现一起因民族宗教矛盾而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确保了全州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一是认真分析研判。制定出台了《红河州进一步完善州、县、乡“三级”同步监测监管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影响团结稳定问题机制》,认真落实州、县、乡“三级”同步监测监管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影响团结稳定问题机制,按照“一月一上报、一月一汇总、一月一分析、一季一研判、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量化、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围绕影响民族宗教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会同州委统战部、州委宣传部、州公安局、州国安局制定出台了《红河州建立完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情报信息机制及时开展研判工作的办法》,上半年全州共召开州民族宗教关系分析研判会议168次(其中:州市党委政府召开23次,县市级召开145次)。二是加强排查化解力度。2015年,出台《红河州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合力调处”的工作机制,全州认真探索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健全了“收集信息、准确定性、把握原则、依法处置、回应诉求、正确引导”的应急处置机制。三是健全长效机制。针对全州民族宗教团结稳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维护团结稳定工作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不断完善民族宗教关系监测评估体系。全州133个乡镇均配备了民族宗教工作专兼职助理员144人,其中专职助理员20人,兼职助理员124人;在民族宗教工作重点村(社区)设立信息直报点1313个,有专兼职信息员1326人),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早处理;重点开展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以“反极端、讲法制、促和谐”为重点参与研究制定出台了州委《关于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指导意见》和《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及4个配套管理办法,使规范管理工作“公开化、法治化、程序化、具体化”。

  四、利用中秋、州庆和春节等节庆,开展州世居民族代表人士的座谈会(或走访参观)相互交流交往

  一直以来,红河州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是坚持理论武装、凝聚思想共识。采取集中培训、召开情况通报会、座谈会、研讨会、联席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少数民族代表人士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省、州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解读政策、释疑解惑,深化共识,推动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不断加深对中央、省委和州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解把握,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二是建立和落实州级、县市级领导对口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制度。2014年制定出台了《红河州州级领导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制度》(红办发〔2014〕91号),各县市相应制定出台了联系制度,坚持每年重大节日走访看望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弥勒市建立市级干部与宗教人士的联系制度,联系领导每年对联系点和联系人走访5次以上,进一步加强了各级领导干部与宗教界人士之间的联谊交友和良好的情感交流工作。

  五、充分发挥民族学会的作用,挖掘本民族的传统文化。

  到目前,红河州共有哈尼族、彝族、回族、瑶族、苗族等五个民族学会。各民族学会自成立以来,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与各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挖掘保护各民族文化、研究交流各民族学、弘扬各民族文化等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为丰富民族文化宝库,推动文化强州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如:红河州哈尼学会自成立以来,在学术方面取得重大成绩,如牵头发动促成百卷丛书《哈尼族口传文化译注全集》,目前已出版发行35卷;人物传记《阿波李和才》受到哈尼族同胞的喜爱;牵头发起的“国际哈尼/阿卡文化学术研讨会”已经完成7届;省级民族文化抢救项目《哈尼族长街宴》正在编辑中,将在2018年内出版发行;组织、参与了《红河哈尼族辞典》、《红河州民族文化调查》、《哈尼族文化论丛》、《哈尼文化研究》等30多部作品,学会会员的专著、论文出版、发表无数。州彝学会自成立二十多年来,学术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陆陆续续编辑、研究出版了100多部专集专著,撰写各类调查研究报告600多篇,历史文化研究论文200多篇,民风民俗研究论文400多篇。启动了10个市县彝族志编纂工作,目前,已有开远、绿春两市县的彝族志编纂完成出版。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融入全州经济社会建设全过程,积极探索长效机制,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巩固创建成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加快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奋力谱写“中国梦·红河篇章”。

  感谢你对我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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