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604-75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红农函〔2018〕9号
- 发布日期: 2018-09-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9号提案的答复
李晓帅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建议》第1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农民培训未形成高效模式问题
通过五年的摸索实践,我州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现了全覆盖。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产业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两条主线,分段集中培训、实习实训、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全程培育的模式,紧紧围绕“培训政策精准、培训对象精准、培训师资精准、培训课程精准、培训形式精准”的要求,有效提高了培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关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制度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不是设置务农门槛,而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农民接受教育培训,形成一种良性的人才培养机制。2014年12月31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云厅字〔2014〕24号),明确了总体要求、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并对有关工作责任进行分工。按照文件精神,我州13个县市人民政府均结合实际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法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职能部门负责”的要求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产业的职业农民实行差异化认定。同时,认定管理办法还细化了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管理服务内容,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
三、关于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体系
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定向政策扶持,既是巩固培训成果的需要,更是吸引广大农民主动参与培育的需要。目前,按各县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州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即享受资金、技术、项目、评优和奖励扶持政策,对相应政策制定了详细的扶持内容。
四、关于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建设方面,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7号)和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的要求,基本形成了以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主体,以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及其它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一主多元”教育培训体系。五年来,全州农广校100%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为进一步提升培育质量,我们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方式,建立了农民田间学校、农业创业孵化基地等培训载体。通过在产业链上建立实训基地,一方面推进教育培训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学习培训;另一方面实现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农时季节的紧密结合,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操作的结合,让农民在干中学、学中干,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五、关于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近年来,红河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为更新社会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识营造良好氛围。2017年,通过各类媒体及时报道我州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的信息达170多条,向云南省农业厅积极推荐《新型职业农民典型风采》10余篇,通过积极宣传报道,充分发挥了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义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感谢你们对我州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