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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553-60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
  • 文号: 红国土资函〔2018〕8号
  • 发布日期: 2018-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4号提案的答复

红河州工商联:

  贵单位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红河州绿色非煤矿山建设的建议》第2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绿色矿山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和谐的矿山,为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近年来,红河州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将“绿色”贯穿于矿产开发的全过程,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为全州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恢复治理工作提供有效遵循

  (一)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要求,结合红河州实际,编制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5年)》,适用于红河州行政辖区各类固体矿产的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和废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效推进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促进我州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2015年,启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集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生态保护,树立底线思维,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等工作,强化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以推动我州矿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目前,州级矿产资源规划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待州级规划批复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与财政、环保、质监、银监等部门联合印发《红河州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目前,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小龙潭露天煤矿、布沼坝露天煤矿、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卡房分矿、松树脚分矿、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等5个矿山成为部级认可的绿色矿山。同时,借鉴弥勒市经验,整合林业局向农发行申请的政策性贷款“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中长期贷款”项目资金,依法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出让金,以及土地复垦保证金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鼓励探索社会资金进行矿山复垦复绿,对在城区附近具有开发价值的矿山工矿用地,积极开发用于城市绿化、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进行恢复治理。

  二、落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红河州制定了《红河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方案》,要求全州到2017年底,非煤矿山从558座减少到390座,减少30.11%。方案明确到2017年底全州完成非煤矿山改造升级315座、整合重组70座(70座整合为27座)、淘汰关闭125座。目前,全州已完成改造升级矿山45座,整合重组28座,淘汰关闭121座;认真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8号)要求,新立、新批采矿权项目必须符合当地非煤矿山控制指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成交的项目、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项目,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要州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符合本辖区内非煤矿山总数控制指标的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自实施意见下发后,我州没有办理新立采矿权项目。

  三、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在生态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坚持边开采边复绿,切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是对全州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沿线88个砂石料采矿权进行专项清理,并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影响较大的沙石料场,该关闭的一律关闭,共关闭退出52个采矿权,投入3.04亿元,复绿矿山11个。二是切实抓好涉及自然保护区探矿权采矿权整改工作,督促个旧、绿春、元阳、金平、河口、屏边6县市按照整改要求及时限,分类责令矿业权人进行整改。目前,24个涉及自然保护区探矿权全面停止勘查活动,其中8个已缩减面积申请延续,其余16个正在督促矿业权人缩减面积。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13个采矿权根据发证权限,由登记发证机关分别发布注销公告,要求原采矿权人按期提交注销申请,若采矿权人未按期提交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的,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三是加强矿业权准入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对于州级发证权限的石膏、饰面作灰岩、方解石、高岭土等矿种,综合利用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不到60%以上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四是积极开展矿山土地复垦,推进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共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11个,累计动态投资2230.73万元;11个项目方案中损毁土地面积366.4287公顷;拟复垦土地面积共353.1989公顷;复垦率达96.39%。上报省厅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8个。五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2003年至今,共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个旧重点矿山、开远小龙潭煤矿、建水锰矿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11个,总投资7.54亿元,共恢复耕地112.32公顷、林地1691.68公顷、草地139.82公顷,建设用地138.54公顷,带来直接经济效益2.95亿元,治理效果明显。

  四、部门联合,开展综合督查

  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综合督查,狠抓矿山执法,注重事前防范,定期开展矿山动态巡查,对非法开采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打击一起,对无证、证照不全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擅自恢复生产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矿山严格查处,维护全州的矿山勘查、开采秩序。对无环保手续、设施建设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提出整改要求,规范企业行为。

  感谢贵单位对我州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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