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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551-80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红卫函〔2018〕43号
  • 发布日期: 2018-10-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96号提案的答复

州政协教科文卫体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建议》的第296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完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定出台了《红河州医疗废物卫生监督区域化分级分类分步推进管理项目工作方案》(红卫发〔2017〕2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卫发〔2018〕8号),进一步统一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一是由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了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统一的分类管理流程,严格按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二是规范了全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院内流转登记制度和院外交接转移联单制度,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当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使用统一的封口方式将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封口紧实、严密,粘贴标注单位名称、科室名称、医疗废物种类、重量、日期、收集人签名的标签,并做好登记管理。交接给委托集中单位时,统一、规范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以便追踪溯源。至2018年7月,完成了13县市按南北发展的差异性分区域、分级、分类、分步推进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二、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度

  红河州唯一一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红河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仅有11台专用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负责全州13个县市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其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无法顾及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利地区乡镇医疗机构。我州多次约谈红河州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要求其提高服务能力和运力,增加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确保每个内地县市不少于2台,边疆县市不少于1台,合理规划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路线,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三、提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结合红河州城乡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多且比较分散、医疗废物产生量小等特点,红河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充分发挥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新机制的功能,在城区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二级暂存转运点,负责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医疗废物的临时集中贮存,并统一将医疗废物交付委托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州34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14家妇幼保健院、9家中医医院、15家疾控中心、1家中心血站、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了全部委托集中处置。19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上送至上一级医疗机构(如村卫生室上送至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上送至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民营医院)的1059家,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含上送医疗废物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率达74.66%。

  四、正确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

  由于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跨州转运可能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疾病传播风险,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不得跨州转运。2017年12月25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会议纪要第6期《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蒙自市辖区内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题协调推进会会议纪要》,针对蒙自市提出的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处置的建议,考虑到跨州转移的监督管理、运输管控等问题,不赞同医疗废物跨州处置。有鉴于此,红河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正确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洽谈集中处置协议,对于该公司不能上门收取医疗废物而是采取上送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要求红河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给予适当优惠。对于上送医疗废物到乡镇卫生院的村卫生室,由该乡镇卫生院与红河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统一打包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每个村卫生室无论床位多少均按1张床位收取费用。

  五、加大医疗废物监管力度

  加强卫生、环保、住建、交通等部门的合作和信息互通,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督管理任务,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的监督执法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通过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全覆盖。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不规范事件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二是全州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对医疗机构检查中,一旦发现涉及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将下达监督意见书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2018年上半年,全州共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1362家,对违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卫生要求的26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8月初,已结案20起,罚款金额18.08万元。三是出台了《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红卫发〔2018〕133号)、《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红卫发〔2018〕134号),各县市针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提出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向政府立下了军令状。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医疗废物管理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对前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接任一环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医疗卫生单位,整改期限统一定为2018年9月30日前,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除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对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按程序报送司法机关。

  我州自2016年开展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因资金投入不足、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公司能力不强,制约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推进。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探索完善医疗废物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法治化进程,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引进一家医疗废物委托集中处置单位,不断降低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减轻医疗机构负担,使红河州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工作会取得新的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州卫生计生工作的支持,请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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