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822-36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红卫函〔2018〕44号
- 发布日期: 2018-10-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7号建议的答复
杨俊代表:
你在州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设立指令性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的建议》第167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救助渠道
(一)疾病应急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2014〕2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4〕168号)精神,制定出台了《红河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红卫发〔2014〕396号),明确了“医疗机构收治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州、县级分别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设在州、县级财政。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申请、支付范围及审核程序等,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自2013年国家实施“基金”救助以来,已向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投入680万元,为1366名符合基金救助的患者提供费用支持。其中,弥勒市符合基金救助的患者24人,直接划拨到相关医院53万元。
(二)大病专项救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云南省健康扶贫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卫医发〔2017〕22号)、《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7〕33号)精神,我州制定出台了《红河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红卫发〔2017〕197号)、《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红卫发(2017)257号),通过整合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对罹患胃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等13类19种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按病种、分批次集中救治,并明确了报销比例。目前,全州13类19种大病患病5878人,已救治5865人,救治率99.7%。县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贫困人口住院无需垫付医药费,实现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兜底四重保障一站式即时结报,切实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的病痛疾苦及其家庭经济负担。
(三)民政医疗救助。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03号)的规定,民政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边境村委会辖区村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红河州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省级拨付,近几年来州、县两级医疗救助资金零配套。2018年州民政局收到上级拨付资金6023.6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469万元,省级资金554.69万元)。
救助措施和内容:一是补贴“参合”“参保”费。对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和沿边居民实行半额资助,年补贴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二是“一站式”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再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用100%给予救助。三是符合重大疾病的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及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四是符合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0.8万元 (含0.8万元),或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申请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按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03号)、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加强红河州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红民社救〔20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保基金跨省结算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及《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7〕42号)要求,自2017年,全州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全面推开,与全国17省医保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并坚持“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设计模式,从制度设计、流程制定、系统运行等方面,有效解决参保人异地就医垫付报销难、执行政策难、就医监管难、核实查处难等“四难”问题,有效解决了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跑腿烦、垫资难、负担重、报销周期长”等问题。
三、关于设立指令性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的建议
您提的建议非常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立指令性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能很好缓解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以及因病致贫的问题,并能解决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矛盾。目前,因州、县市财政紧张,政府还不能投入大量资金设立指令性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但您的建议促进了我们对设立指令性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晰了工作思路和方法。今后,我们将积极探索由政府牵头,并注入部分资金作为启动金,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建立指令性医疗救助专项基金机制。成立指令性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完善管理办法和使用流程,并定期由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感谢你一直以来对红河州卫生计生事业的关注,也请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