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820-57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函〔2018〕15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
吴先洪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村(社区)干部补贴待遇的建议》第12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适当提高村(社区)干部的补贴待遇的建议。2007年前,全州村(社区)干部的月固定生活补贴普遍在500—600元左右,2007年,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中规定:“村党总支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是‘一肩挑’的不低于600元,村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不低于550元,社区干部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不是‘一肩挑’的不低于700元;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不低于650元,社区委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各县市根据财政的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要尽可能与经济发展与财政增长的速度和比例相适应”,提标差额部分由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制定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离任补偿等办法。之后的几年,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不断提高,2014年2月,州委《关于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意见》(红办发〔2014〕13号)规定:“自2014年起,在省级财政对村干部基础补贴标准提高100元的基础上,采取州级配套补助100元、其余由县(市)解决的办法,使村干部基础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并建立正常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同时,第一次制定了“村(居)民小组党组织负责人、村(居)民小组长月工作补贴不低于50元,一肩挑的不低于70元”的规定。2015年6月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全省村(社区)干部补贴的通知》(云组通〔2015〕27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全省村干部岗位补贴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1400元、2000元。2017年州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规定:“边境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社区干部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村干部不低于1600元,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不低于200元”,目前全州各县市已按上述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强化州级统筹给予边疆贫困县财政倾斜。2008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资金只有250万元,2018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村组、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是2374.3万元,是十年前的9倍多;州级财政补助各县市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历来按照三个档次: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屏边县补助70—80%;河口、石屏、泸西县补助50%;个旧、开远、蒙自、弥勒、建水等5个市县补助20—30%,州级财政历来对边疆贫困县实行的是倾斜补助政策。至于州级财政统筹的问题,我局已向财政部门征求协办意见,财政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一是按照目前财政管理体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县市级财政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支出资金;二是近几年州级财政处于还债高峰期,资金缺口较大,无力承担,暂不能取消县级配套。
当然,目前村(社区)干部的补贴收入与承担的工作量确实不匹配,尤其是村民小组干部,民政部门也在积极向州委、州政府建议修订完善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适当提高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配套建立相应的财政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村(社区)干部的基本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