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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819-71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函〔2018〕14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答复

丁航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党务、村(居)务工作者待遇的建议》第6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两个建议,第一是适当提高村组干部的待遇。2007年前,全州村(社区)干部的月固定生活补贴普遍在500—600元左右,2007年,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中规定:“村党总支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是‘一肩挑’的不低于600元,村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不低于550元;社区干部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不是‘一肩挑’的不低于700元;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不低于650元,社区委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各县市根据财政的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要尽可能与经济发展与财政增长的速度和比例相适应”,提标差额部分由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制定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离任补偿等办法。之后的几年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不断提高,2014年2月,州委《关于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意见》(红办发〔2014〕13号)规定“自2014年起,在省级财政对村干部基础补贴标准提高100元的基础上,采取州级配套补助100元、其余由县(市)解决的办法,使村干部基础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并建立正常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同时,第一次制定了“村(居)民小组党组织负责人、村(居)民小组长月工作补贴不低于50元,一肩挑的不低于70元”的规定。2015年6月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全省村(社区)干部补贴的通知》(云组通〔2015〕27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全省村干部岗位补贴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1400元、2000元。2017年州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规定“边境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社区干部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村干部不低于1600元,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不低于200元”,目前全州各县、市已按上述标准要求执行。2008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资金只有250万元,2018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村组、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资金是1584.8万元,是十年前的6倍多,当然,目前村(社区)干部的补贴收入与承担的工作量确实不匹配,尤其是村民小组干部,民政部门也在积极向上级领导部门建议提高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关于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需要解释的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界定为“固定生活补贴”而不是“工资”,“补贴”只能作为家庭收入的补助,而不能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补贴对象为村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边境线村委会专职武装干事,所以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来制定相关政策不可行,但是可以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合理制定补贴标准。另外,组织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用于村组干部的误工补贴。

  第二是建立退后保障机制的建议,即离任补偿和医疗、养老保险的问题。200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干部生活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00〕10号)规定:村级体制改革后落选离任的村干部给予一次性离任补偿待遇,不再给予固定生活补助;2007年《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法〔2007〕95号)规定:农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在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可享受一次性离任补偿待遇,每任职1年补偿一个月岗位补贴,补偿费按离任时最后一个月固定补贴为标准计算。在职期间辞职、自动离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被罢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享受此待遇,目前全州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明确规定“在职(在岗)行政村(社区)干部,个人应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县市政府全额资助”,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每年每人180元。2014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红政发〔2014〕74号)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0元分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意档次,按年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办法发布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补缴的年限不得享受财政缴费补贴。2007年12月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制定了享受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离任补偿待遇办理办法,村干部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自愿选择档次缴费,任职期间,个人和财政各承担50%;医疗保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畴,任职期间个人需缴纳的10元基数由当地财政统一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当地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购买(任职期间);上述待遇落选或离任后财政不再承担,全州各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之前基本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全州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基本健全的,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每一个人,没有城市农村之分,但是《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确实是与新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不相适应。要切实解决村(社区)干部后顾之忧,必须在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配套建立相应的财政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机制,我局已积极向州委、州政府建议修订激励机制制度,从制度上保障村(社区)干部的基本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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