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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819-46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函〔2018〕13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答复

普兴华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州村(社区)干部待遇的建议》第5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州委、州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村(社区)干部待遇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加,各级人民政府正在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包括村(社区)干部在内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村(社区)干部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

  你们提出的三个建议,第一是解决待遇偏低建议。2007年前,全州村(社区)干部的月固定生活补贴普遍在500—600元左右,其中,省级财政每人补助500元,2007年,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规定:“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一肩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是‘一肩挑’的不低于600元,村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不低于550元;社区干部书记、主任 ‘一肩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不是‘一肩挑’的不低于700元,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不低于650元,社区委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各县市根据财政的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要尽可能与经济发展与财政增长的速度和比例相适应”,提标差额部分由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制定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离任补偿办法。之后的几年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不断提高,2014年2月,州委办《关于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意见》(红办发〔2014〕13号)规定“自2014年起,在省级财政对村干部基础补贴标准提高100元的基础上,采取州级配套补助100元、其余由县(市)解决的办法,使村干部基础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并建立正常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2015年6月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全省村(社区)干部补贴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全省村干部岗位补贴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1400元、2000元,目前全州各县、市已按上述提标要求执行。2008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资金只有250万元,2018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村组、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资金是1584.8万元,是十年前的6倍多;当然,目前村(社区)干部的补贴收入与承担的工作量确实不匹配,有待提高。关于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社区)干部待遇的问题,通过了解,你们也知道组织法规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至于是否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核办法,也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2014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红政发〔2014〕74号)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0元分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意档次,按年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办法发布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补缴的年限不得享受财政缴费补贴。2007年12月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制定了享受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离任补偿待遇办理办法,村干部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自愿选择档次缴费,任职期间,个人和财政各承担50%;医疗保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畴,任职期间个人需缴纳的10元基数由当地财政统一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当地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购买(任职期间);上述待遇落选或离任后财政不再承担,全州各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之前基本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全州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健全的,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每一个人,没有城市农村之分,但是《关于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确实是与新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不相适应,我局已积极向州委、州政府建议修订激励机制制度,从制度上保障村(社区)干部的权益。

  第三是政治待遇中定向考录和选拔的建议。为畅通村(社区)干部成长空间和考核录用渠道,2007年州委、州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对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定向考录公务员和选拔担任乡镇党政班子副职制定了优惠条件,从资格条件、名额分配、考录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方面给予优惠,十年来执行效果良好。最大限度拓展了村(社区)干部成长空间。需要增加定向考录和选拔岗位,比如除公务员和乡镇党政班子副职岗位外,事业编制岗位也划出部分岗位将其纳入考录范围等,我局会积极将上述建议在州委、州政府修订激励机制制度时提出,以期得到统筹解决。

  感谢你们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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