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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12448-85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8月卫生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地址 |
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1 |
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鸡街镇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 |
职业卫生 |
1.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相关要求 3.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4.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2024年8月2日 |
警告 |
2 |
蒙自客隆宾馆 |
蒙自市兴盛路四巷一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2024年8月5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3 |
蒙自她他美发店 |
蒙自市天竺路天泰华庭24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2024年8月19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
4 |
泸西县人民医院 |
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68号 |
医疗卫 生 |
未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制度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2024年8月21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5 |
泸西县中医医院 |
泸西县中枢镇文秀路 |
医疗卫 生 |
未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制度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2024年8月21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2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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