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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处罚公示(2023年10月)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地址 |
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1 |
石屏锦绣内衣店 |
石屏县湖滨路山水田城小区A32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2023年9月28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
2 |
石屏异龙朱丽云牙科诊所 |
石屏县异龙镇钟秀街64号 |
传染病防治 |
1.车针盒、拔牙钳等灭菌的口腔器械未标识物品名称、灭菌时间、失效时间、责任人,拔牙钳有锈迹,清洗消毒室未配备水枪、气枪;消毒间储物柜内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未分区放置。 2.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消毒药剂 3.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桶,未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暂存间无严密的封闭措施和“六防”警示标识。 4.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年10月30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43000元 |
3 |
石屏县龙朋镇中心卫生院 |
石屏县龙朋镇龙朋村委会龙朋街378号 |
传染病防治 |
牙科车针未做到灭菌后4小时内使用;使用表面残留锈迹的口腔器械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2023年10月24日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4 |
石屏县坝心镇中心卫生院 |
石屏县坝心镇坝心村244号 |
传染病防治 |
1.未使用锐器盒收集尖锐性的一次性口腔器械 2.车针盒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按月标识未精确到日;灭菌的口腔器械,肉眼可见明显锈迹;牙椅操作台残留血渍、污渍;诊疗区域未严格清洁消毒,致使地面区域积留水渍、灰尘等污物;清洗间物品混摆、环境杂乱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2023年10月27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5 |
石屏异龙博美口腔诊所 |
石屏县异龙镇宝塔小区4号 |
传染病防治 |
1.开启使用的酒精未标识启用日期、失效日期、责任人;清洗消毒室未配备水枪、气枪、超声清洗器等 2.将镊子等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桶 3.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 |
2023年10月27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7000元 |
6 |
石屏龙朋新兴牙科诊所 |
石屏县龙朋镇龙朋村委会 |
传染病防治 |
1.器械消毒缸未标识消毒时间、失效时间和责任人;未灭菌的口腔器械包标识有消毒时间、失效时间和责任人;灭菌的口腔器械包,肉眼可见明显锈迹;使用“食品消毒柜”对口腔器械进行消毒 2.开启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中单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2023年10月27日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7 |
石屏龙朋一木口腔诊所 |
石屏县龙朋镇美丽家园开发区 |
传染病防治 |
1.使用的含氯消毒剂、碘伏、酒精、氯化钠注射液、棉球等未标识启用时间、失效时间、责任人,不能确保在开启有效期内使用;接触黏膜的牙托等中度以上危险口腔器械未达到灭菌水平或高水平消毒 2.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但开展了放射诊疗活动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2023年10月20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0元 |
8 |
石屏异龙张华口腔诊所 |
石屏县异龙镇云泉路114号 |
传染病防治 |
1.装有镊子、拔牙钳、探针、车针等口腔器械的不锈钢方盘、车针盒、消毒缸未按规范标识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使用中的氯化钠注射液开启日期和失效日期标识未精准到年;已启封使用的棉球,未标识开启时间,失效时间和责任人等 2.开启使用后的一次性垫巾、乳胶手套、注射器、口镜、探针等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4.医疗废物暂存间无医疗废物“六防”警示标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2023年10月27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9 |
红河红宝异型石材有限公司 |
红河县迤萨镇 |
职业卫生 |
1.不能提供2021年、2022年、2023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相关材料。2.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2023年10月1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 |
10 |
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 |
弥勒市巡检司镇 |
职业卫生 |
1.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2.现场未查见该公司2022年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签到记录、考核结果,影音资料。公司2022年的职业卫生培训台账不全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
2023年10月8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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