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单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一)指导和负责全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承担跨区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按照公布有效的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中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对委托给红河州13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行使的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交通工程造价和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反恐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具体委托事项,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动态调整和公布的州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为准。
(四)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对本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限期予以改正。
(三)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委托单位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4.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州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须经委托单位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前述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普通程序案件中,需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的,受委托单位必须报请委托单位组织听证,才能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单位委托给红河州13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执法事项,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单位提出的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产生和发现的问题;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2.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行刑衔接、文书管理、案卷归档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定期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