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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州级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3 信息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州级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州民政局将对州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3年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经州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2023年6月30日前经州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填报时间:2024年3月1日—5月31日,自2024年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自动关闭,通道关闭后,将不再接收年检材料。

  三、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2024年3月1日起,各参检社会组织请自行访问“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点击“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密码忘记的需要点击忘记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密码进行登录)——点击“网上年检”——认真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点击“已阅并承诺”按钮。

  1.在线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3年度)》表单,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社会组织还需上传专项总结报告(word、pdf格式)。

  2.社会团体上传在换届期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上一年度年检、年度抽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上传和报送《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社会团体不要求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传《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前置许可审批的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及附页(pdf格式);在换届期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上一年度年检、年度抽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4.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暂存”按钮,可修改数据;若点击“提交”按钮,进入预审,不可修改。预审若反馈“补正”,请及时根据提出的补正要求,对上传的信息补正后重新“提交”。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审查,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自动进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环节。待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由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2023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3年度)》下载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长)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后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在第2页“年检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栏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签字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将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

  (四)签章页上传。所有参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填报审核通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印章的年检报告第1页(年度报告承诺)、第2页(年检审查意见)扫描后(pdf格式)于2024年5月31日前上传至“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上传年检报告),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

  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长)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年检报告第1页(年度报告承诺)扫描后(pdf格式)直接上传至“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上传年检报告),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

  特别说明:签章页未按要求上传至“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上传年检报告)指定模块,将视为未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且直接影响年检结论鉴定。

  (五)年检材料报送。年检工作采取全流程网上办理,不再报送纸质年检材料。若收到2022年度年检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按照整改通知书相关要求报送整改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要求参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结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信访举报、日常监管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信用建设等政策挂钩。

  (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1.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团体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且未按时完成补正,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检结论公告

  州民政局将参检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结论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

  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社会组织应在年检公告发布后及时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州民政局五楼526/527室加盖年检印鉴。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属社会组织认真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同时做好年检的初审工作,确保应检尽检。各参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年检材料,不得漏填漏报,年检结论公告后,不得更改填报内容。凡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处理。报送的整改报告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会组织年检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三)按时完成。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和效率观念,严格按时限要求上传符合规定的年检材料,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汇报,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所有参检对象须于5月31日前完成线上报送,接受年度检查。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七、有关说明

  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检联系人及电话:胡志勇、李煜、杜晓画0873—3728929,3736192;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民安路226号红河州民政局五楼526/527室。

  (二)年检技术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老师,0871—65739980,已加入“全省性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群”企业微信继续使用,未加入企业微信群的社会组织,请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页面下方扫码识别后加入群。

  红河州民政局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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