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河州司法局于2025年4月14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专项整治的公告》。遵照国家、省级的统一部署,现将本次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征集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欢迎社会各界继续通过原公告的反映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问题线索。
一、征集范围
在红河州范围内发现以下违规执法行为的,可依法投诉举报:
(一)违规异地执法问题:严查超越法定职权、违规异地执法行为。
(二)趋利性执法问题:严查将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直接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将考核考评结果与案件办理或者罚款收入挂钩、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直接收缴罚款,以及利用行政执法职权刁难企业、吃拿卡要、谋取利益、摊派费用等行为。
(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核查收费、罚款、检查、查封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和公开情况。严查擅自增设收费事项、收费项目不合法等问题;严查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法定范围实施行政检查、未持法定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下达检查指标等行为;严查超范围、超期限等违法查封行为。
(四)其他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线索反映方式
问题线索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正常工作时间:8:00—11:30,14:00—17:30)、电子邮件(邮件主题注明“问题线索”)方式,向全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一)红河州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
邮编:661199;
联系电话:0873—3197025、0873—3053884;
邮箱:hhzsfjjd@126.com。
(二)蒙自市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迎祥路蒙自市司法局;
邮编:661199;
联系电话:0873—3811355;
邮箱:2542666358@qq.com。
(三)个旧市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吉安街路5号二单元4楼个旧市司法局;
邮编:661000;
联系电话:0873—2151380;
邮箱:gjszffzb@163.com。
(四)开远市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正义巷8号开远市司法局;
邮编:661699;
联系电话:0873—7236822;
邮箱:sf7236822@163.com。
(五)建水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碗窑路13号建水县司法局;
邮编:654399;
联系电话:0873—7610891;
邮箱:jsxsfjjdk@126.com。
(六)石屏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屏阳路石屏县司法局;
邮编:662200;
联系电话:0873—4857562;
邮箱:sfjxzzf@126.com。
(七)弥勒市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民康路弥勒市司法局;
邮编:652399;
联系电话:0873—6186698;
邮箱:mlzfjd698@163.com。
(八)泸西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白虎大道延长线200米处泸西县司法局;
邮编:652400;
联系电话:0873—6696789;
邮箱:lxzfjd2022@126.com。
(九)红河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亏容路红河县司法局;
邮编:654400;
联系电话:0873—4621310;
邮箱:sfj4621310@163.com。
(十)元阳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大象田片区元阳县司法局;
邮编:662400;
联系电话:0873—5769957;
邮箱:yyzfjd@163.com。
(十一)绿春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碾子房路司法局;
邮编:662599;
联系电话:0873—4221417;
邮箱:sfjxzfy01@163.com。
(十二)屏边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政法服务区屏边县司法局;
邮编:661299;
联系电话:0873—3221478;
邮箱:pbxsfjzfjd@163.com。
(十三)金平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学子路7号金平县司法局;
邮编:661599;
联系电话:0873—5306881;
邮箱:jpxsfjjdg@126.com。
(十四)河口县司法局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旁附属楼河口县司法局;
邮编:661300;
联系电话:0873—3451213;
邮箱:773697322@qq.com。
三、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主要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明确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
(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且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三)提倡实名举报,举报线索时可注明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投诉举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在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造虚假材料、投诉举报材料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营商环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