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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和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问答(三)

发布日期:2025-07-03 信息来源: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1.云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常规补贴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是多少?

答:常规补贴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同类同档次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没有发现异常或违规问题的,可沿用上一年补贴标准。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3.一般补贴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是多少?

答: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常规机具要获得补贴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5.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受理、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具体流程还包括发布实施规定、组织机具投档、现场演示评价、受理补贴申请、机具核验、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组织抽查等环节。

6.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如何分配?

答: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各地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2024年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市、区),由州(市)在所属各县(市、区)间调剂;2025年、2026年资金提级发放,资金分配下达到州(市),由省级在各州(市)间调剂。

7.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资金如何兑付?

答:在完成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2024年由县级组织发放,2025年、2026年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州(市)提级发放。县级发放流程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州(市)级提级发放流程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州(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8.机具核验有哪些方式?

答: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按要求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州(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并了解机具购置使用情况;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9.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对补贴比例有什么预警措施?

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的,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补贴办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10.对农机购置应用补贴违规行为如何监管和处理?

答:全面贯彻部、省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以上1-10条依据《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云农机〔2024〕7号

1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何开展?

答: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5〕1号)《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云农机〔2024〕7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1号)规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按照《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云农机〔2024〕7号)文件执行。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相关要求,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5〕1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1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12.什么是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遵循什么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答: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生产及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本规范未包含的违规行为可参照处理。农机购置补贴经营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企业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需指导监督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3.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产销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义务?

答: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产品标志标识,严禁参与购机者虚假申请补贴行为;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要主动报告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并认真整改;严格按照“三包规定”做好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安全培训、操作培训,并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调试、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履行其他有关责任义务。且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书面承诺。

14.哪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属于轻微违规行为?

答: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其中,轻微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产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或没有完整公开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等相关内容;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且购机者未申报补贴;补贴产品销售记录和售后服务记录不完整或未按规定正确保存;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未按三包规定及时有效做好相关服务,引起投诉;未按要求及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影响购机者正常申请补贴;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危害较轻的行为。

15.哪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答:包括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且购机者已经申报补贴;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且购机者已经申报补贴;提供不实补贴申请资料;销售的产品与公开的参数和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减少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认证证书等信息;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及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财政部门,导致补贴资金无法退还;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16.哪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答: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向购机者提供假冒劣质,有重大安全隐患补贴产品,造成购机者重大经济损失,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恶劣影响;组织或煽动购机者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抗拒依法监管或执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经有关部门查实,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组织地倒卖已申领过补贴的机具;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轻微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对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并限期整改。

18.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较重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19.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严重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均不得为其生产和销售的农机产品办理补贴手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均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20.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谁作出?

答: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2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期限是多久?之后如何处理?

答: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22.在处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产销企业时,什么情况下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什么情况下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答: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违规产销企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但对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决定不得从轻或减轻。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农业农村与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两次以上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2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按什么程序启动?

答: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或实名反映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约谈告知,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其违规情节和处理意见,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公布有关处理决定,如涉事企业经移交相关部门查实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办结存档,调查处理完结后,由承担查处任务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相关调查材料等进行审核完结,并存档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相关材料保存期为5年。

以上12-23条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农机〔2021〕1号)

2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和依据是什么?

答:补贴对象原则上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确权到户但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由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中明确补贴对象,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确权到户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以协议确定的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25.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答:以下情形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需从申报面积中扣除: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实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26.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如何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答:县级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和确认的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各县可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根据耕地上作物种植情况探索口粮(稻谷、小麦)、粮食和非粮作物梯度补贴政策,激发群众种粮积极性,但梯度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20%。县域内必须统一补贴梯度标准,严禁各乡镇(街道)以其他工作事项为由另行制定补贴标准。

以上24-26条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种药〔2025〕9号)。

27.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如何发放?

答:(1)农户申报(村级初审):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补贴面积,农户签字确认后,村委会审核并盖章上报乡镇。

(2)乡镇审核与公示:乡镇逐户核实农户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确权面积、扣除面积等),对不符情况需农户重新确认;核实无误后,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平台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县级复核与资金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乡镇报送的面积,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到户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发放至农户账户,并免费发送补贴到账短信通知,确保资金透明可查。

(4)时间节点: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资金兑付,每年9月30日前将补贴发放数据上报至农业农村部系统。

28.抛荒耕地如何影响补贴资格?

答:耕地连续一年以上未耕种且未进行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活动,视为抛荒。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若农户主动复耕并恢复粮食生产,可在复耕当年重新申请补贴;抛荒耕地由村集体组织复耕,通过土地流转、代耕代种等方式恢复利用,确保耕地不闲置。

27-28条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

2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就“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二)截留补贴资金;(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30.涉及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和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1)省级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871-65749402(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2)红河州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873-3731694(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800—1130,1400—1730)。

(3)红河州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873-3732601(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80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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