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三资”专题
1.什么是农村集体“三资”?
答: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农村集体“三资”指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2.农村集体“三资”主要包括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力,所有的无形资产,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等;资源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3.农村集体“三资”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共同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4.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以上3-4两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什么机制?
答: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6.什么叫“坐收坐支”?
答: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单位收取的款项不按照规定入账,并直接将现金收入用于支出。即:收了钱不记账(坐收)直接花(坐支)。这是违规的,必须整改。
7.资产租期最长多少年?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农村土地承包专题
8.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9.农村承包地是否可以买卖?
答:不能。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10.为了方便耕种,承包地可以跟同村的人换吗?
答:可以。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11.承包方之间可以转让承包地吗?
答:能。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12.承包方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吗?
答:能。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13.承包方可以委托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吗?
答:可以。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14.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主要有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8-1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5.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如何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题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什么组成?
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组成?
答: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2)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3)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4)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5)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6)起草投资方案;(7)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8)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9)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10)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11)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监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如何规定?
答: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能干什么?
答:(1)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2)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3)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4)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5)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6)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7)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8)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9)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10)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3.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职前应当进行公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
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2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分配收益以什么为依据?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2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顺序?
答:先补亏空再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2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接受审计?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哪些部门的监督?
答: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是否要纳税?
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因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0.为了方便,集体所有的资金可以存入个人账户吗?
答: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开公司吗?
答: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16-3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题
32.谁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口在村里,靠集体土地生活的都是成员,妇女权利和男性一样。
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1)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2)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3)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4)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5)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6)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7)参与分配集体收益;(8)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9)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10)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退出吗?
答:能。成员自愿写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退出,但不能分走集体财产。
35.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有哪些?
答:(1)死亡;(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5)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第(3)项、第(4)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36.外嫁了但是还没有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会丧失原本的成员身份吗?
答:不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3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开什么会?多久开一次?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开成员大会,按章程表决。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成员到场才有效。
3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怎么选代表?
答:每5-15户选1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妇女代表要有适当比例。
39.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争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有纠纷怎么办?
答:先找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以上32-3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40.涉及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和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1)省级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871-65749402(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2)红河州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873-3731694(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8:00—11:30,14:00—17:30)。
(3)红河州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873-3732601(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8:00—11:30,14:00—17:30)。
整理:红河州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红河州农村经营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