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云南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云农牧〔2021〕1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云农牧〔2021〕1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32号)等。
二、补贴申请
(一)补助对象:受委托承担2024年红河州辖区内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企业)。
(二)补助范围:2024年在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报收并经农业农村审核的红河州辖区内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已由养殖场户、屠宰场等主体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的除外,已由县市兑付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
(三)补助标准:每头病死猪补助不超过80元,其中,1月龄及以上的病死猪按1头计算,1月龄以下的按0.5头折算;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可折算成猪单位实施补助:30只鸡(鸭、鹅)或3只羊折算成1个猪单位,1头牛折算成5个猪单位。
(四)申报程序: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无害化处理企业核定申请补助的病死畜禽数量,报州农业农村局汇总确认→无害化处理企业向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补助→州农业农村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兑付补助资金。
(五)提供材料:无害化处理企业申请补助时提交《红河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县市委托处理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
(六)咨询电话:0873—3728618。
(七)受理单位:红河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九)联系方式:0873—3728618。
三、监督渠道
(一)举报电话:0873—3944767。
(二)地址:蒙自市凤凰路中段(红河州农业农村局3号办公楼306室)。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4日